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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目标公司之35%股权之主要交易

2019-06-21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待售股份(即目标公司之3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53,000,000元(相等于约60,400,000港元)。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目标公司之任何权益,而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併入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内。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计算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3)条,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出售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