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有关认购事项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列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认购协议,认购人须于签订认购协议后3个月内向目标提供总额为70百万港元之认购人贷款。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认购人与目标A及目标B各自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认购人须于签订认购协议后6个月内向目标提供认购人贷款。
除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认购协议保持不变,且具十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