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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视作出售附属公司权益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2021-02-24 00:00:00

视作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投资者与港俊(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珠海麦盛(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目标公司订立注资协议,据此,投资者已有条件同意向目标公司注资人民币240,000,000元(相等于约288,048,000港元)。

于注资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将由人民币102,05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342,050,000元。投资者及本公司(透过港俊及珠海麦盛)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将由订约方进一步釐定,其乃基于独立估值师将予进行且订约方将予同意的一项目标公司股权评估而作出。于注资后,目标公司将仍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注资构成本集团于目标公司股权的视作出售事项。由于有关视作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75%,故根据上市规则,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注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注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载入通函的资料及进行目标公司股权评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注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有关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完成注资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且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