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於2018年7月23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与华润股份的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润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华润燃气投资同意出售,而深圳润成同意收购大连华润之40%股权(相当於华润燃气投资拥有大连华润的全部股权),代价为现金人民币2.55亿元(约为3.01亿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出售事项交割前,大连华润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40%及60%股权。出售事项交割後,本集团将不再在大连华润拥有任何权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深圳润成为华润股份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润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深圳润成为华润股份的联系人,并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
由於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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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项
於2018年7月23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与华润股份的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润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华润燃气投资同意出售,而深圳润成同意收购大连华润之40%股权(相当於华润燃气投资拥有大连华润的全部股权),代价为现金人民币2.55亿元(约为3.01亿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出售事项交割前,大连华润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40%及60%股权。交割後,华润燃气投资将不再在大连华润拥有任何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协议日期
2018年7月23日
订约方
(甲) 出售方:华润燃气投资;及
(乙) 收购方:深圳润成。
拟出售资产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华润燃气投资同意出售,而深圳润成同意收购大连华润40%股权。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出售事项交割前,华润燃气投资持有大连华润40%股权,而待出售事项交割後,本集团将不再於大连华润持有任何股权。
代价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代价为人民币2.55亿元(约为3.01亿港元),应以现金偿付。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基於华润燃气投资投入大连华润之资金金额(华润燃气投资对大连华润注册资本的投入,即为人民币2.55亿元(约为3.01亿港元)),经订约双方考虑(其中包括)大连华润之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公平磋商後厘定。
先决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生效:
1. 华润燃气投资及深圳润成已各自有效完成了其内部批准程序所需的全部批准程序并已取得依内部批准程序做出的书面批准文件,且各方均已收到对方有关前述批准的副本文件;及
2. 大连华润的其他股东已经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及受让,并且就该事项已经签署了书面确认书。
交割
出售事项交割待於2018年7月23日60个营业日内悉数收取代价後的五个营业日内落实。出售事项交割後,本集团不再於大连华润拥有任何权益。
有关大连华润的资料
大连华润於2017年9月22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於大连市主城区之燃气分销业务。於出售事项交割前,华润燃气投资对於大连华润的总出资额即为人民币2.55亿元(约为3.01亿港元),而大连华润由华润燃气投资持有40%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0%。
根据中国一般采纳之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截至2018年6月30日,大连华润的资产净值为人民币641,166,308.02元。以下载列根据中国一般采纳之会计准则编制,由2017年9月22日(即大连华润注册成立的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及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期间,大连华润的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由2018年1月1日至 由2017年9月22日至
2018年6月30期间 2017年12月31日期间
(注1) (注2)
人民币 港元 人民币 港元
除税及特殊项目後净利润╱(亏损) (225,306,668.80) (265,861,869.18) 无 无
除税及特殊项目前净利润╱(亏损) 2,693,331.15 3,178,130.76 无 无
注:
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期间的除税及特殊项目前净利润╱(亏损)包含了人民币2.28亿元的政府补贴。概不保证大连华润将会继续按过往水平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或完全无法享受该等财政补贴。
2. 由於大连华润於2017年9月22日注册成立,而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无营运,故并无於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录得损益。
出售事项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下游燃气分销业务。鉴於燃气气源生产成本较高,气价倒挂,大连华润於未来时期面临引致亏损的风险,预计未来几年大连华润逐步完成天然气基础设施置换,才能扭亏为盈,在此期间,大连华润是否可以获取政府补贴存在不确定性。经董事讨论和研究,董事相信,目前宜将本集团资源投放在更有效益的项目上,通过出售大连华润的股权,本公司能提高资源的有效运用,并得以考虑更多投资机会,进一步增强本公司的竞争力,盈利能力亦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大连华润经营区域为大连市主城区,该区由于气源不足,加上未开发或未通气的民用户数量庞大,燃气市场开发潜力巨大。本公司不排除日后待大连华润天然气基础设施置换完毕并转亏为盈时,再考虑收购大连华润的股权,但将视乎届时的市场状况、本集团的财务经营状况等。
按华润燃气投资应收出售事项产生的代价,本集团现时预期不会自出售事项录得重大收益或亏损。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及╱或未来发展。
经作出所有合理审慎查询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建议出售事项虽并非於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由於并无董事於股权转让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概无董事须就有关获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华润燃气投资
华润燃气投资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深圳润成
深圳润成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华润股份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深圳润成为华润股份之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润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深圳润成为华润股份的联系人,并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
由於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於5%,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93);
「华润股份」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63.95%股权;
「华润燃气投资」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大连华润」 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合营公司,於出售事项交割前由华润燃气投资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40%及60%股权,而於交割後将由深圳润成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40%及60%股权;
「董事」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华润燃气投资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深圳润成出售其持有的大连华润4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华润燃气投资与深圳润成就出售事项於2018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双方」 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约方,即华润燃气投资及深圳润成,而「订约方」应指任何其中一方;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深圳润成」 深圳润成投资谘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华润股份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百分比。
仅就本公告及供说明用途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8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该等换算不应被诠释为代表任何人民币及港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