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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石控股有关提供贷款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5-30 22:17:00

第一笔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贷款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A订立第一笔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A(独立第三方)授出本金额为30,000,000港元之贷款,按年利率10%计息,为期八个月。

第二笔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贷款人与借款人B订立第二笔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B(独立第三方)授出本金额为40,000,000港元之贷款,按年利率10%计息,为期八个月。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第一笔贷款及第二笔贷款各自本身为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乃於第一笔贷款协议及第二笔贷款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授出,且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最终实益拥有人相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於25%,故提供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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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笔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贷款人;及

(ii) 借款人A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A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本金额: 三千万港元(30,000,000.00港元)

利息: 每年10%(於还款日期支付)

提款日期: 在提款通知内订明之日期或贷款人所指示之较後日期(於各情况下均应为营业日)

还款日期: 提款日期起计满八个月後之日期或贷款人与借款人A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提早还款: 於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後,借款人A可透过向贷款人发出至少三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提早偿还未偿还及结欠贷款人之第一笔贷款结余连同所有应计利息第一笔贷款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第一笔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致,其中参考商业惯例及第一笔贷款金额。董事认为第一笔贷款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第二笔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贷款人;及

(ii) 借款人B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B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本金额: 四千万港元(40,000,000.00港元)

利息: 每年10%(於还款日期支付)

提款日期: 在提款通知内订明之日期或贷款人所指示之较後日期(於各情况下均应为营业日)

还款日期: 提款日期起计满八个月後之日期或贷款人与借款人B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提早还款: 於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後,借款人B可透过向贷款人发出至少三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提早偿还未偿还及结欠贷款人之第二笔贷款结余连同所有应计利息第二笔贷款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第二笔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致,其中参考商业惯例及第二笔贷款金额。董事认为第二笔贷款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放债、持牌及金融服务业务、基金投资及物业发展业务。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

提供贷款之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第一笔贷款及第二笔贷款乃於本集团之放贷业务过程中进行。经考虑借款人A及借款人B之财务背景以及本集团就贷款将接获的利息收入後,董事认为第一笔贷款协议及第二笔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诚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先前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贷款人与借款人C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C授出本金额为2,800,000港元之按年利率10%计息之先前贷款A,期限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借款人C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向贷款人悉数偿还先前贷款A的本金并支付先前贷款A的应计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先前贷款A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贷款人与借款人A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A授出本金额为20,000,000港元之按年利率10%计息之先前贷款B,期限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止。借款人A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贷款人悉数偿还先前贷款B的本金并支付先前贷款B的应计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先前贷款B本身连同先前贷款A合计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贷款人与借款人A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向借款人A授出本金额为4,000,000港元之按年利率10%计息之先前贷款C,期限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借款人A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贷款人悉数偿还先前贷款C的本金并支付先前贷款C的应计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先前贷款C本身连同先前贷款A及先前贷款B合计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第一笔贷款及第二笔贷款各自本身为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乃於第一笔贷款协议及第二笔贷款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授出,且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最终实益拥有人相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於25%,故提供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先前贷款A、先前贷款B及先前贷款C(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A」指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借款人B」指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借款人C」指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市场於香港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中国中石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提款」指根据贷款协议提取贷款

「提款通知」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就要求提款而发出之通知

「第一笔贷款」指贷款人根据第一笔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A提供为数30,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第一笔贷款协议」指贷款人与借款人A就向借款人A提供第一笔贷款所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之贷款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

「贷款人」指专业创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先前贷款A」指贷款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之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C提供为数2,8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先前贷款B」指贷款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A提供为数20,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先前贷款C」指贷款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A提供为数4,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第二笔贷款」指贷款人根据第二笔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B提供为数40,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第二笔贷款协议」指贷款人与借款人B就向借款人B提供第二笔贷款所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之贷款协议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