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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石控股有关向实体进一步提供融资及垫款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2-07 21:31:00

融资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30,0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三个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贷款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及企业担保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进一步向借款人(独立第三方)授出本金额为23,000,000港元(或美元等值金额)之融资,按年利率15%计息,为期两个月,而企业担保人已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融资协议项下之义务。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融资及贷款乃於融资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融资及贷款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经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於25%,故提供融资及贷款(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告规定。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有关融资及贷款(合并计算)之资产比率超过8%,故提供融资及贷款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须就融资协议将予披露之资料於本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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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30,0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三个月。借款人於提款日期当日向贷款人支付贷款之所有利息,并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悉数偿还贷款之本金。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进一步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23,000,000港元(或美元等值金额)之融资,按年利率15%计息,为期两个月,而企业担保人已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融资协议项下之义务。

融资协议

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订约方:(i)贷款人;

(ii)借款人;及

(iii)企业担保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企业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本金额:二千三百万港元或美元等值金额(23,000,000.00港元或美元等值金额)

利息:每年15%(将於还款日期支付)

提款日期:於若干协定的先决条件获达成的情况下在提款通知内订明之日期(应为营业日)

还款日期:提款日期後满两个月当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提早还款:於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後,借款人可透过向贷款人发出至少五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提早偿还未偿还及结欠贷款人之融资结余及应计利息

抵押:(i)企业担保人之担保;

(ii)个人担保之担保;及

(iii)企业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账款转让

融资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融资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乃经订约方参考商业惯例及融资金额後公平磋商达致。董事认为融资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金融服务、基金投资及物业发展业务。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

提供融资之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融资乃於本集团之放债业务过程中进行。经考虑借款人之财务背景及本集团就融资将接获之利息收入後,董事认为融资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融资及贷款乃於融资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融资及贷款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经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於25%,故提供融资及贷款(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告规定。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有关融资及贷款(合并计算)之资产比率超过8%,故提供融资及贷款构成向实体提供垫款,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须就融资协议将予披露之资料於本公告披露。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指德宝地产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袁乐生先生

「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市场於香港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中国中石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企业担保人」指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之实益拥有人,一家於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彼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融资协议项下之责任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提款」指根据融资协议提取融资

「提款通知」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就要求提款而发出之通知

「融资」指贷款人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授予借款人为数23,000,000港元(或美元等值金额)之融资

「融资协议」指贷款人、借款人及企业担保人就授予借款人之融资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融资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

「贷款人」指专业创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贷款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贷款协议之条款授予借款人为数30,000,000港元之贷款

「个人担保」指袁乐生先生,借款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企业担保人之主要股东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