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後),贷款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及企业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独立第三方)授出本金额为55,000,000港元之贷款,按年利率12%计息,为期七十五历天,企业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贷款协议项下之义务。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贷款本身为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贷款及先前贷款乃於贷款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向借款人授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贷款及先前贷款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贷款及先前贷款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於25%,故贷款及先前贷款(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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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55,000,000港元之贷款,按年利率12%计息,为期七十五历天,企业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贷款协议项下之义务。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订约方: (i) 贷款人;
(ii) 借款人;及
(iii) 企业担保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企业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本金额: 五千五百万港元(55,000,000.00港元)
利息: 每年12%(於还款日期支付)
提款日期: 在提款通知内订明之日期或贷款人所指示之较後日期(於各情况下均应为营业日)
还款日期: 提款日期起计满七十五历天当日或贷款人与借款人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提早还款: 於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後,借款人可透过向贷款人发出至少三个营业日之事先书面通知,提早偿还未偿还及结欠贷款人之贷款结余连同所有应计利息
担保: 企业担保人之担保
该笔贷款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贷款协议之条款(包括利率)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致,其中参考商业惯例及贷款金额。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金融服务、基金投资及物业发展业务。贷款人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
提供贷款之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贷款乃於本集团之放贷业务过程中进行。经考虑借款人之财务背景及本集团就贷款将接获的利息收入後,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诚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先前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放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25,000,000港元之按年利率12%计息之先前贷款,期限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借款人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向贷款人悉数偿还先前贷款的本金并支付先前贷款的应计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先前贷款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供贷款本身为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贷款及先前贷款乃於贷款协议日期(包括该日)前之十二个月期间内向借款人授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贷款及先前贷款应合并计算为一连串交易。由於贷款及先前贷款合并计算後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於25%,故贷款及先前贷款(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指民闵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是徐敏利、童美芹及杨静龑
「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市场於香港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中国中石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企业担保人」指上海宝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之实益拥有人,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司,彼同意担保借款人於贷款协议项下之义务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提款」指根据贷款协议提取贷款
「提款通知」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就要求提款而发出之通知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
「贷款人」指专业创富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提供为数55,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贷款协议」指贷款人、借款人及企业担保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就向借款人授出贷款而订立之贷款协议
「先前贷款」指贷款人根据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人提供为数25,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