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20-12-18 00:00:00

本公佈乃由大湾区聚变力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一名个别人士(「卖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建议就发展酒店式公寓及商场综合物业项目收购一幅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之土地(「该幅土地」),以扩大本公司于大湾区之营运网络(「可能收购事项」)。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为独立第三方,彼与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连。

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将于谅解备忘录日期后三个月内就该幅土地进行尽职审查,以及订约双方须于谅解备忘录日期后180日内(或订约双方可能同意之较后日期)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正式协议(「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将于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满180日或签订正式协议(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后失效。

谅解备忘录对订约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能收购事项须待签立正式协议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谨此强调,于本公佈日期,订约双方尚未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倘正式协议得以落实,根据上市规则,其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之交易。倘订立正式协议,本公司将就可能收购事项作出进一步公佈。

由于未必一定订立与可能收购事项有关之正式协议,故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