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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集团达成复牌条件及恢复买卖(摘要)

2017-11-14 18:01: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复牌条件公布,内容有关联交所就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对本公司施加之复牌条件。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以令联交所满意之方式达成全部复牌条件。

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由於已达成全部复牌条件,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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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资料

兹提述:

(i) 正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发表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及本公司股份暂停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卖;

(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建议更换本公司核数师为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安达」);

(iii)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联交所上市部就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复牌」)对本公司施加之条件(「复牌条件公布」);

(iv)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公布」);及

(v)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复牌进度之资料更新。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

诚如复牌条件公布所述,联交所已施加以下有关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条件(「复牌条件」):

(a)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发表所有待发表之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计保留意见;

(b) 澄清、处理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现之有待处理事项及审计事宜(定义见该通函),并就此采取适当行动;及

(c) 向市场发布一切重大资料,供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本公司状况。

2. 达成复牌条件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达成全部复牌条件。达成复牌条件之详情载列如下。

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公布。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中汇安达有关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之核数师报告附带修订意见,摘录转载如下:

「保留意见的基础

1) 预付供应商款项

我们未能取得有关预付供应商款项的直接审计确认,亦未能取得确定有关预付供应商款项将於可见未来收回的足够凭证。再者, 贵集团与该名供应商之间现正进行诉讼。因此,我们未能信纳(i)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账面值约为333,814,000港元的预付供应商款项是否已中肯地列报;(ii)为数约333,814,000港元的预付供应商款项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可收回性;及(iii)与预付供应商款项有关的或然负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已全面地披露。

2) 存货

我们未能取得充足及适当的审计凭证,以信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因此,我们未能信纳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存货估值约97,270,000港元已中肯地列报。

上述数字如有任何调整,均可对 贵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以及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财务状况,以至於综合财务报表内的相关披露造成影响。

我们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我们在该等准则下承担的责任已在本报告「核数师就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部分中作进一步阐述。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我们独立於 贵集团,并已履行守则中的其他专业道德责任。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得的审计凭证能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保留意见提供基础。

保留意见

我们认为,除本报告内「保留意见的基础」一节所述事项的可能影响外,综合财务报表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映 贵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表现及综合现金流量,并已遵照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妥为编制。」

董事会对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发表保留意见之见解

1) 预付供应商款项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向本公司之核数师提供所有本公司可获得之文件,以便本公司之核数师确定预付供应商款项之账面值,以及本集团对预付供应商款项之可收回性的评估。

预付款主要与本集团根据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兆能集团有限公司(「兆能」)与XALT Energy MI, LLC(「XALT MI」)就由XALT MI向兆能供应电池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之供应协议(「供应协议」)所支付之按金(「按金」)有关。根据供应协议,按金已协定用於抵销本集团向XALTMI下达之任何电池订单的发票金额。根据本集团之记录,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余下按金之账面值约为333,814,000港元。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布(「诉讼公布」)所披露,Townsend Ventures LLC、XALT Energy LLC及XALT MI(统称为「XALT」)於巴尔的摩向美国北马里兰区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Northern District of Maryland)入禀开展民事诉讼(「诉讼」),而供应协议为诉讼核心。由於进行诉讼,XALT MI拒绝合作,协助本集团并向本集团提供(其中包括)本公司外聘核数师所要求之审计确认,以确定XALT之账目及记录中本集团所支付预付款及╱或本集团结欠XALT之负债(如有)的结余。在目前情况下,监於诉讼仍在进行,尚未落实聆讯日期,以及按照於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前之进度,诉讼当时之结果难料或遥遥无期,故本公司之核数师就预付款采取审慎方针,就此於核数师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

诚如诉讼公布所披露,经考虑XALT於诉讼中所诉之指称申索,并谘询本公司之法律顾问後,董事会相信本集团具有且仍具备充分理据。本集团已指示法律顾问就诉讼作出强烈抗辩。董事会对本集团於诉讼中之论据强项感到乐观,认为争议事项於得到各方解决或最终经法律程序裁决前,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影响轻微。

监於诉讼仍处於初步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控辩环节,董事会认为,(i)目前厘定预付XALT MI款项的可收回性言之尚早;(ii)并无证据显示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账目及记录未有中肯地列报预付供应商款项金额;及(iii)按照现时进度,诉讼并无产生或然负债,亦无任何理由确认任何或然负债。

有关诉讼之发展情况,请参阅本公布「有关本集团法律程序之最新资料」一段。

2) 存货

存货主要与本集团根据上文董事会见解1)所披露供应协议向XALT MI订购之电池有关。於本公司作出诉讼公布後,本集团之客户表示关注,倘本集团供应商(即XALT MI)所制造并由本集团向彼等出售,以供彼等用於所处理或生产之汽车或汽车产品的电池需要售後或其他服务,本集团是否仍能就该等电池获得XALT MI之合理技术支援。基於此理由,本集团於中国市场出售电池大受影响。按照目前情况,本公司之核数师对於所持存货於短期内售出之可能性存疑。尽管本集团一直积极寻找海外市场刺激本集团存货中之电池销售,且本集团并不依赖单一供应商,且拥有自家技术团队於有需要时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援、解决方案及服务,故认为向客户提供或安排提供所需技术支援并无困难,惟本公司之核数师认为,从核数师角度分析,上述资料不足以为存货估值及厘定售出所持存货之可能性提供可靠资料。因此,本公司之核数师就审计本集团之存货采取审慎方针,就此於核数师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

董事会认为,由於电池於汽车及其他行业有较广泛应用,故其可变现净值现时不会受到重大影响。董事会相信,在本集团之努力下,电池销售将会逐步改善,并提高销售机会。因此,现时对於二零一六年底之存货计提任何减值实属言之尚早。

於发表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後,本集团与一名客户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销售合约,同意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供应电池系统。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所披露,本集团之存货约为104,000,000港元,主要涉及本集团为生产电池系统而订购之电池。来自该客户订购电池系统的销售将消耗大部分存货。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为本集团贡献之收入预期分别约为35,600,000港元及68,200,000港元。

董事会认为,於诉讼中的争议事项得到各方解决或最终经法律程序裁决前,就预付供应商款项及存货因诉讼而起的事宜目前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

董事会将於谘询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後,视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务营运、财务及其他因素,或影响本集团之其他因素,就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采取适当之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於考虑任何会计项目之任何减值是否适当)。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现之有待处理事项及审计事宜就该通函所载之有待处理事项及审计事宜而言,中汇安达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核数师,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以接替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安达已根据其评估进行彼等认为就达致审计意见而言属适当之审计程序。

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委任中汇安达为本公司核数师後,本公司管理层已向中汇安达提供与提供该等贷款(定义见该通函)之背景资料及理由有关之详细解释,并附带中汇安达要求之所有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i)经订约各方签署之贷款协议;(ii)相关银行汇款纪录及收款纪录;(iii)管理层对该等贷款可收回程度之评估;及(iv)供编制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使用之其他相关文件。

於审计过程中,中汇安达已履行(其中包括)以下审计程序:

- 取得相关协议及确认;

- 评估本集团向借款人授出贷款限额及贷款期之程序;

- 评估本集团与借款人之关系及交易纪录;

- 评价本集团之减值评估;

- 评估债项账龄;

- 评估借款人之信誉;

- 查核借款人之其後还款情况;

- 评估债项抵押品之价值;及

- 评估综合财务报表内有关本集团所面对信贷风险之披露事项。

於本公布日期,该等贷款(定义见该通函)之未偿还结余约为人民币49,000,000元,按照贷款协议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到期偿还。

中汇安达认为,彼等已获提供之审计凭证充分而适当地为彼等之意见提供基础。经评估该等贷款各借款人之背景,董事确认借款人概非本集团之关连方(定义见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连方披露」),亦非本集团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由於有关授予借款人之各笔该等贷款金额之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不超过8%,故授予该等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之一般披露责任。

由於有关该等贷款其中一笔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乃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提供该笔贷款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基於无心之失,本公司於贷款协议订立之时并无就该笔贷款发表相关公布,亦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之相关规定,董事对此深表遗憾。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知会董事会本公司在无意之下未有遵守上市规则,亦无就该笔贷款发表公布(尽管有关贷款已获悉数偿还)。有关该笔贷款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之公布。

除上述贷款外,有关授予借款人之各笔该等贷款(个别或合计)之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授予该等贷款毋须遵守披露规定。

本集团之法律程序

本公司管理层已向中汇安达提供与诉讼(定义见该通函)有关之所有资料及文件,以加快完成彼等之审计工作。

於审计过程中,中汇安达已履行(其中包括)以下审计程序:

- 获取与预付款有关之协议;

- 获取与诉讼有关之法律意见;

- 评估本集团与债务人之关系及交易纪录;

- 评价本集团之减值评估;

- 评估债项账龄;

- 查核债务人之其後还款情况;及

- 评估综合财务报表内有关本集团所面对信贷风险之披露事项。

尽管如上文所述,惟中汇安达认为,彼等尚未取得充分而适当之审核凭证,涉及(i)预付供应商款项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约333,814,000港元是否已中肯地呈列;(ii)预付供应商款项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可收回程度约333,814,000港元;及(iii)存在与预付供应商款项有关之或然负债披露及其完整性。

根据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兆能与XALT MI就供应电池所订立之供应协议之条款,倘兆能购买少於供应协议所订明之最低购买量,则兆能有责任支付最低购买金额与已付XALT MI实际金额之差额。

本公司管理层已评估本集团是否有责任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XALTMI之最低购买量结付有关缺欠金额。基於生产零件审批进程报告(即供应协议中购买产品之先决条件)尚未经由订约双方签署,故本公司管理层未能确定XALTMI能否达成供应之最低购买量规定。

再者,董事於考虑本公司法律顾问之意见後,认为本集团是否有责任结付上述短欠金额,视乎诉讼结果而定。然而,由於XALT MI已承认无法达成供应协议之最低购买量规定,董事认同法律顾问之观点,认为可就要求本集团履行短欠金额作出有效抗辩。

有关本集团法律程序之最新资料

兹提述诉讼公布,内容有关XALT(「原告人」)於巴尔的摩向美国北马里兰区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Maryland)入禀针对本公司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兆能开展之诉讼。

诚如诉讼公布所披露,为就诉讼提出争辩,本公司与兆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提出动议(「动议」),要求(i)搁置诉讼程序,并於香港进行强制仲裁(依据供应协议条款);或(ii)取而代之,驳回原告人之申索或要求原告人提供更确定之申索陈述书以提出证据证明其论据。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初,原告人就动议提出反对。本公司与兆能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底前提出答覆,以进一步申述其立场。

经考虑原告人於诉讼中提出之指称申索,并谘询法律顾问後,本公司及兆能相信其理据仍然充份。本公司及兆能已指示法律顾问对诉讼积极进行抗辩,董事会对本集团於诉讼中之论据强项感到乐观,认为争议事项於得到各方解决或最终经法律程序裁决前,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影响轻微。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巴尔的摩美国北马里兰区地方法院颁布法令,裁定本集团得直,强制於香港进行仲裁,并将所有於美国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FederalDistrict Court)提出之程序搁置。诚如本公司美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美国联邦案件在所有实际方面均已於行政上结案,美国联邦法院之司法管辖权已结束。由於XALT依据法令须强制就争议(作为诉讼焦点)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规则於该中心进行仲裁,故现行法令之影响实际上有利於本集团。本公司正向其法律顾问寻求并考虑进一步法律意见,了解本集团可选择之选项,以作出可为本集团取得最佳结果之最适当可行行动并与XALT解决争议。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诉讼之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本集团之投资

本公司管理层已向中汇安达提供彼等所要求与本公司於吉林美来及深圳南科(定义见该通函)之投资有关之所有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i)吉林美来之估值报告,附带溢利保证之计算详情及其履行状况;(ii)吉林美来之经审核财务报表;(iii)管理层对於吉林美来之投资成本所作之减值评估;及(iv)深圳南科之最新估值报告,附带无形资产详情,以加快完成彼等之审计工作。

於审计过程中,中汇安达已履行(其中包括)以下审计程序:

- 评估本集团所委聘外部估值师之能力、独立性及诚信;

- 获取外部估值报告及会晤外部估值师,以讨论估值过程、所用方法以及支持估值模型所用重大判断及假设之市场凭证并就此要求证明;

- 利用支持凭证查核估值模型之主要假设及输入数据;

- 查核估值模型之算术准确性;

- 评价本集团之减值评估;

- 评估该等投资之财务资料;及

- 获取及查核凭证以支持本集团之减值评估。

中汇安达认为,彼等已取得之审计凭证充分而适当地为彼等之意见提供基础。

本集团之应收融资租赁款项

本公司管理层已向中汇安达提供彼等所要求与融资租赁(定义见该通函)有关之所有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i)融资租赁之承租人及担保人之背景资料;及(ii)管理层对融资租赁减值及可收回程度所作之评估,以加快完成彼等之审计工作。

於审计过程中,中汇安达已履行(其中包括)以下审计程序:

- 获取相关协议及确认;

- 评估本集团向债务人授出信贷限额及信贷期之程序;

- 评估本集团与债务人之关系及交易纪录;

- 评价本集团之减值评估;

- 评估债项账龄;

- 评估债务人之信誉;

- 查核债务人之其後还款情况;

- 评估债项抵押品之价值;及

- 评估综合财务报表内有关本集团所面对信贷风险之披露事项。

中汇安达认为,彼等已取得之审计凭证充分而适当地为彼等之意见提供基础。

本公司并无提出任何其他重要资料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已密切监察中汇安达之审计进度,并无就上述事宜提出任何关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重要资料需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之任何规定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垂注。

内部监控审阅

兹提述有关委聘中汇安达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内部监控审阅人(「内部监控审阅人」)之该通函。内部监控审阅人已完成其内部监控审阅,并发表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内部监控报告(「内部监控报告」)

内部监控审阅人已对本集团的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检讨,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团之财务申报、采购管理(合约管理及采购承担)、应收贷款、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现金及银行及库务管理、投资(管理层对估值报告之审阅程序及决策程序)、财务结算及报告程序以及相应内部合规程序。内部监控审阅人已於内部监控报告内识别出若干主要缺失,并提出建议措施(定义见下文)。本集团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按照内部监控审阅人之推荐意见实行全部建议措施。

下文载列(i)内部监控审阅人识别出之主要缺失;(ii)有关该等主要缺失之建议措施(「建议措施」);(iii)本公司管理层对建议措施之具体回应;及(iv)内部监控审阅人对本集团实行建议措施之检讨结果:

内部监控审阅人已完成跟进审阅,所达致之结论为,经检讨本集团实行建议措施之情况、向本公司管理层作出查询、进行观察及讨论以及查验相关文件及纪录後,於内部监控报告日期,本公司已纠正所有主要内部监控缺失。

经考虑内部监控报告(包括本集团实行建议措施之情况)後,董事会及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认为,本集团之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足以应付上市规则下之义务。有关本集团现有营运之业务资料更新

本集团谨此将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情况告知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电动汽车业务

本集团之电动汽车业务主要为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备品备件、销售高科技电动汽车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备品备件

本集团自二零一一年起从事汽车电池业务,经过多年研究及开发活动,已建立一支经验丰富之团队,专注开发优质电池及电池系统,满足制造新能源汽车之需要。

本集团之电池系统销售需要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电池。於制造本集团所采购之电池前,本集团会成立一支专家团队,向指定供应商提供生产电池之必要技术知识,然後建立专为制造及供应本集团而设之独家电池生产线。本集团现时於中国江苏省连云港自设电池系统工厂,加工电池并将电池管理系统及备品备件组装成电池系统。

除本集团自设之电池系统工厂外,本集团亦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安徽省天长市成立一间名为安徽天康正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从事能源电池以及相关业务及技术之开发、生产及销售,从而巩固其制造电池之产能。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合资企业所开发及生产之电池成功通过中国国家检测机关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进行之功能检验测试,因此,本集团可向合资企业采购电池,以用於在中国生产及销售电池系统,此一额外供应来源有助本集团减少依赖XALT MI之电池供应。

倘本集团因诉讼而未能向XALT MI采购电池,则本集团仍可从合资企业维持隐定之电池供应。因此,董事认为诉讼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本集团与一名客户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销售合约,获得电池系统销售订单。该名客户主要从事电池及电子配件制造、销售及进出口。预期本集团将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总收入分别约35,600,000港元及68,200,000港元。

截至本公布日期,本集团已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结束後向该客户交付约30组电池系统,并确认约27,000,000港元收入。此外,若干潜在客户曾接触本集团,表示有意於二零一八年为其电动汽车生产采购更多电池系统。因此,董事预期,电池管理系统及备品备件销售於可见将来将继续为本集团之主要收入来源。

销售高科技电动汽车

本集团对全球汽车行业有长远承担。董事会相信,基於全球城市化之趋势和各国积极实施环境法规,对高科技、清洁及可持续运输之需求将不断增长。自二零零九年以来,本集团一直致力寻求创新及先进之电动车电池及推进系统技术。通过进行电动车各关键元件(如动力总成、电动可变传动、电池系统、电动动力系统、微型涡轮增程器发电机及超级电容)之研究及开发项目,本集团得以掌握开发及生产电动车的大部分必要技术,提高其於汽车业之竞争实力。

开发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

经过一连串电动车关键元件研究及开发活动,本集团已完成研究工作,拥有动力总成技术,涵盖电池系统、电动动力系统及微型涡轮增程器发电机,并已完成完整之电动推进系统,以供开发新型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

有见电动客车市场增长机遇庞大,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与 PininfarinaS.p.A.(「Pininfarina」)进行合作,为开发一系列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轿车以供生产而进行设计、工程及制作样品工作。有关该项合作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布。

本集团所开发之微型涡轮增程器乃该新型汽车之关键特色,可随时在无充电站及公共电网之情况下为发动机及电池提供电能,令新型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在本集团之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於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本集团在瑞士日内瓦车展中展出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原型,包括H600电动轿车,并於中国上海车展展示另外两款运动型多功能车K550及K750,以评估市场对外观设计之反应,以落实汽车设计及型号。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本集团已向Pininfarina提供所有关键元件之必要技术规格,以供落实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设计。因此,本集团现时处於原型开发阶段,修改车架结构,以於汽车原型中装设所有关键元件。於完成原型汽车後,本集团及Pininfarina将合作进行若干工程及测试工作,如汽车撞击分析及耐用性测试(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前後完成)。本集团其後将推进系列开发阶段,进行试产测试,然後预期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前後进入汽车建造阶段。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之成品将於二零一九年初推出并可作产业化。在Pininfarina通力合作下,本集团其後将於二零二零年在中国建立生产线,大规模生产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

截至本公布日期,有关开发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之工作一直按照本集团与Pininfarina所订合约中的工作时间表如期进行。董事预期,本集团将如期於二零二零年从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销售中获得收益。

参与国际车展及展出本集团之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原型成功吸引若干战略夥伴(包括资产基金公司及中国的市政府)注意,与本集团探讨进一步业务合作机会。於二零一七年九月,本集团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订立投资协议,合作参与新能源汽车项目,有利於本集团高科技电动车业务发展。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

中国政府调整补助政策之影响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中国修订并实施新能源汽车补助计划,逐步取消国家补贴,收紧汽车规格要求,改善奖励设计以及加强防止诈骗及执法之措施。另一方面,负责监督汽车业之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新政策」)徵求公众意见。新政策建议之背景为中国有意於二零二一年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计划。

工信部之建议其後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获中国政府批准,按照新政策之最终版本,原拟於二零一八年实施之新规则已延後至二零一九年执行。於二零一九年,年度销量达3万辆或以上之本地及境外汽车生产商,必须达到相当於其中国汽车产量及进口量10%之积分,二零二零年度则调高至12%。积分按所生产汽车之电汽化水平计算。一般而言,全电动车积分较嵌入式混合动力汽车高,而单靠电池动力行走较远之汽车积分亦较电动里程较低之汽车高。因此,本集团所开发之新型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行走里程增加,电动动力效率高,在新政策下之积分定必更高。

未能达到目标之公司必须向有积分盈余之公司购买积分,或面对工信部罚款。有监於此,新政策明显旨在加快推动电动车应用,以对抗中国城市空气污染,而建议中积分与惩罚并行,旨在提升传统汽车之能源效益,同时在中国推动新能源汽车之应用。因此,董事认为,开发新型微型涡轮增程器电动车(配备本集团开发之微型涡轮增程发电机)将吸引更多缺乏先进新能源汽车生产技术之车厂与本集团合作,包括但不限於(i)购买本集团所赚取之积分,避免因继续出售传统汽车而遭罚款;及(ii)藉本集团提供开发新能源汽车之技术知识,成立新合资企业生产及销售新能源汽车,从而扩大本集团之收入来源。

销售电动巴士

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凭藉过去研究及开发电动车各关键元件积累之经验,与其他车厂合作,结合本集团所开发并拥有之先进电池系统及电动动力系统技术,成功设计及开发电动巴士。本集团最终推出一款12米轻型单壳体电动巴士,适合中国公共运输。本集团电动巴士之目标客户主要为运输公司,该等公司倚重中国政府之补助,以将其庞大传统巴士车队更换为电动巴士。尽管中国削减财政补贴令电动巴士需求萎缩,惟本集团拥有生产及开发电动巴士之必要技术。在生产及组装本集团电动巴士之加工厂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之鼎力支持下,董事认为,本集团继续销售电动巴士不会产生巨额营运成本。

本集团亦将继续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配合高科技电动汽车销售,预期本集团之销售表现将於可见将来逐步改善。

先进电池材料

过去十年,本集团完成电动车关键元件(包括动力总成、电动可变传动、电池系统、电动动力系统、微型涡轮增程器发电机及超级电容)之研究,并在建造完整电动车方面取得技术突破。

本集团持续进行之研究项目

在寻找创新技术应对中国营商环境急剧变动之时,本集团致力为电动车创造更优质之电池。董事相信,改进电池结构及探索先进之新电池材料可成为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之一大步。如无先进之电池及电池系统技术,本集团将丧失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备品备件之业务增长动力。

本集团进行中之研究项目包括与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间之七年期项目,专注於车用石墨烯材料,以及与同一机构间之三年期项目,专注於开发电动车之先进能源储存器材,预计分别将於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一七年底完成。透过研究及开发新电池材料,本集团可开始以相对低成本生产石墨烯,并於本集团所开发之电池系统应用中更广泛运用对石墨烯材料之认识及技术知识。

於二零一五年,本集团在汽车应用石墨烯材料方面成功取得突破,提高电动车表现、效率及可靠性。因此,本集团已就其发明专利权(即「纳米多孔石墨烯的制造方式及应用」)提出专利注册申请。

截至本公布日期,上述两项研究项目仍在进行,而本集团之专家定期取得进度报告,详列进度及可申请专利之成果。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确认,本集团并无计划缩减或出售现行营运下任何业务。

董事於周详审慎查询後认为,经考虑本集团可用财务资源,在无不可预见情况下,本集团将具备足够营运资金,可应付其现时(即由本公布日期起计未来最少十二个月)需要。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重大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任何规定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垂注。.

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由於已达成全部复牌条件,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