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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019-05-30 00:00:00

此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1)条发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佈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修改,结合公司实际,本着谨慎、适宜、必需的原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详情请参阅本公告附录。

儘管公司章程对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作出了修订,但本公司如进行任何股份回购,仍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0章及第19A章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0.06(5)条及第19A.24条的规定,本公司回购的所有H股将于回购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任何再次发行的H股必须遵循正常途径申请上市。本公司须确保于回购H股结算完成后,尽快将所回购H股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此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A.25(1)条的规定,本公司日后进行股份回购须获得(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ii)A股股东于A股类别股东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及(iii)H股股东于H股类别股东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本公司在刊发会议通知及通函的同时,将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当中将载有香港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且未来进行一切股份回购时,也会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0.06(4)条所规定的申报义务。本公司也将确保于进行股份回购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公众持股量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审议通过,方能作实。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将载有包括关于《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详情的通函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