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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外汇对冲合约

2023-04-28 00:00:00

于2023年4月28日,澳能新材料(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该银行(为独立第三方)订立外汇对冲合约,以对冲人民币兑港元的货币风险,本金额合共为100百万港元。本集团乃通过澳能新材料及澳港建设于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从事钢材贸易业务。由于本集团采购钢材以人民币计值,而销售钢材则以港元计值,故本集团不时会将港元兑换为人民币以结算贸易应付款项及支付营运开支,导致本集团承担外汇风险。有鉴于此,本集团通过澳能新材料订立外汇对冲合约,目的在于对冲有关货币风险。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外汇对冲合约(以合併计算方式处理)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公告及申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