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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宫中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0 16:50:00

兹通告唐宫(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39号The L. Place 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宣派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股份之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23.00港仙;

3. 考虑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各自作为个别决议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4. 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及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予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但根据以下各项而配发及发行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

(iii) 行使购股权计划(定义见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的招股章程)或本公司不时采纳的类似计划╱安排项下的购股权;或

(iv) 依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规例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有关总数可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在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的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及前述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的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结束时;及

(iii) 於股东大会上藉本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项下授出的该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比例发出股份要约或发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但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律或其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2)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三部法律,经综合及修订),以及就此不时修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则及规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经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本公司可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於有关期间内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有关总数可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在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的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及前述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的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结束时;或

(iii) 於股东大会上藉本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项下授出的该授权之日。」

(3) 「动议待上述第5(1)及5(2)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董事根据上述第5(1)项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董事根据或依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中,将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2)项决议案授出的权限购回股份总数的数目,但该扩大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有关总数可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在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少的本公司股份之情况下予以调整)。」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此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的该等授权文件核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则必须将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待股东於上述大会批准後,将向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建议末期股息。倘若股东於大会上批准建议末期股息,则为确定股东获得建议末期股息的权益,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当日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得建议末期股息,则必须将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5. 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6. 就上述第5(1)项决议案而言,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即时计划,以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所授出或可能授出的购股权及╱或根据股份奖励计划而可能配发及发行的股份除外)。

7. 就上述第5(2)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於就股东利益而言彼等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赋予的权力购买股份。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致股东及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一载有说明函件,当中载述必要的资料,让股东得就所提呈的决议案表决时作出知情的决定。

8. 就本通告第3项而言,致股东及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的通函附录二载有关於获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即陈文伟先生、邝炳文先生及张坚庭先生)的详情。

9.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叶树明先生、陈文伟先生、古学超先生及翁培禾女士;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邝志强先生、邝炳文先生及张坚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