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实体垫款

2020-03-05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实体垫款

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湛澳与广州新榈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广州新榈同意供应而广州湛澳同意购买产品。广州湛澳已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广州新榈的指示就产品供应向广州大田支付按金甲合共人民币34,569,000元。然而,广州新榈其后未能交付产品。于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广州湛澳与广州大田订立和解协议甲,据此广州大田将根据其中所载还款时间表向广州湛澳偿还有关按金甲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利息。

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广州湛澳与广州大田订立补充协议甲,据此(i)按金甲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利息还款次数由每季一次延长至每半年一次;及(ii)按金甲的结算期由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天年中国就潜在收购事项向广州大田支付按金乙合共人民币2,000,000元。然而,上述潜在收购事项其后并无落实。于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天年中国与广州大田订立和解协议乙,据此广州大田将根据其中所载还款时间表向天年中国偿还有关按金乙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利息。

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天年中国与广州大田订立补充协议乙,据此(i)按金乙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利息还款次数由每季一次延长至每半年一次;及(ii)按金乙的结算期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由于有关按金的和解协议为本集团与同一订约方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故按金甲及按金乙须作为同一宗交易合併计算。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按金甲(按单独基准)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及按金乙(与按金甲合併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就按金订立的和解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佈规定。

由于按金甲(按单独基准)以及按金乙(与按金甲合併计算)超过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8%,故就按金订立和解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的向实体垫款,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的一般披露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须予披露交易的条款一经落实,本公司须尽快刊发公告。就此,本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规定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条。此外,本公司未能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佈有关向实体垫款的详情,亦违反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