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天腾、目标公司与买方订立合作开发协议,据此,根据及视乎合作开发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按代价人民币1,500,000,000元(相当于约1,665,000,000港元)购买待售股权及按待售贷款于完成时之面值购买待售贷款(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为人民币1,818,000,000元(相当于约2,018,000,000港元))。此外,根据共同开发协议,买方须于完成时以本公司为受益方承担未偿发展成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75%,故根据上市规则,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详情及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资料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原因为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