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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要交易: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本权益之买卖协议失效

2019-07-01 00:00:00

兹提述(i)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告(「第一份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收购通兴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本权益(「收购事项」);(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通函」);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收购事项条款及条件之修订(「该等修订公告」,连同第一份公告及该等延迟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在此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买卖协议失效

根据买卖协议(经买卖协议之第一份补充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买卖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及买卖协议之第三份补充协议(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订及补充),收购事项之完成须待若干先决条件(除非已另行获豁免)于最后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或南兴与卖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获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买卖协议已于最后截止日期失效,且本公司将毋须就收购事项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