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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光控股盈利警告

2018-08-21 21:03:00

本公告乃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兹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基

於现时可得之资料,本集团预期(1)与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相应

期间」)之溢利约103,923,000港元相比,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

期期间」)将录得溢利至少减少95%;及(2)与相应期间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

93,491,000港元相比,於中期期间将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上述溢利减少乃

主要由於(i)本集团於相应期间收购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一次性收益约112,609,000

港元於中期期间未有发生;(ii)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底发行本金金额合共50,000,000

美元之优先有抵押有担保票据及本集团於中期期间之其他借款增加(相应期间:约

435,365,000港元)导致融资成本增加;及(iii)本集团於中期期间之所得税开支至少

增加40%(相应期间:约152,010,000港元)之综合影响所致。

* 仅供识别

– 2 –

本公司仍在编制其中期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业绩。本公告所载资料仅根据董事会对

本集团於中期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本公司现时可得之资料所作出之初步

评估而作出,其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或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批准。本集

团财务资料及业绩详情将於本公司中期期间之业绩公告披露,预期本公司将於上市

规则规定之时间表内刊发业绩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