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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 及13.46(2)(b)条之豁免

2020-11-09 00:00:00

兹提述鲜驰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涉及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及二零二零年年度报告之公佈(「该等公佈」)。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各自之相同涵义。

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6(2)(b)条之豁免

寻求豁免之原因

诚如该等公佈中所披露,由于COVID-19爆发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审计师未获得所有银行确认书,致使审核困难,延迟了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的刊发。继而进一步延迟寄发二零二零年年度报告及举行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诚如该等公佈所披露,由于进一步的延迟,联交所可能会更改或撤销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所授出的豁免,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新的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日及与之有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无论如何不超过四个月,向其股东及其上市证券之其他持有人寄发年报(包括其年度账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b)条,本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或会计参考期后六个月期间内,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其股东提呈其有关财政年度之财务报表。

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之豁免

董事会谨此宣佈,根据本公司的申请,联交所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授出本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之豁免,惟本公司须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二零二零年年度报告。是次豁免仅适用于是次事件,假若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联交所可能会更改或撤销是次豁免。

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b)条之豁免

董事会谨此宣佈,根据本公司的申请,联交所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授出本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b)条之豁免,惟(a)本公司须遵守其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及(b)本公司即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举行股东週年大会。是次豁免仅适用于是次事件,假若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联交所可能会更改或撤销是次豁免。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