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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及持续关连交易向兖矿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2019-08-30 00:00:00

向兖矿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6月2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兖矿财务公司与兖矿集团订立 2017 年金融服务协议。

由于 2017 年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2019 年 8 月 30 日举行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签 < 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 的议案》」,通过兖矿财务公司与兖矿集团所订立向兖矿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2020 年金融服务协议,以及通过有关服务于 2020 年金融服务协议期限内的年度上限(如适用)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20年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

兖矿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约 53.79% 已发行股本,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兖矿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1. 存款服务

由于根据 2020 年金融服务协议兖矿财务公司将向兖矿集团成员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及本集团并无或不会就有关服务作出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0 条,兖矿财务公司向兖矿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获完全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且毋须就提供有关服务设定年度上限。

2. 综合授信服务

由于就 2020 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与综合授信服务有关的建议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过25%但低于75%,有关交易连同建议年度上限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有关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6(3) 条亦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主要交易之相关规定。

3. 其他金融服务

由于根据 2020 年金融服务协议兖矿财务公司向兖矿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总服务费用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均低于 0.1%,因此,有关交易获完全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2020年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详情, (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 (iii) 独立财务顾问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之通函,预期将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或之前寄交股东,原因为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若干资料以载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