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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的公告

2020-03-23 00:00:00

本公告乃由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佈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涉及本公司证券交换要约的本公司可能私有化,本公司与可能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而作出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可能要约的每月更新,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而作出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更新。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采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根据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48,500份购股权按行使价每股12.84港元获行使,使48,500新股获配发及发行。

于本公告日期,如上文所述行使购股权后,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总额为2,816,696,878股股份及拥有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可认购最多622,300股股份的尚未行使购股权。除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概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股份买卖披露

谨此提醒可能要约人及本公司的联繫人(包括拥有或控制任何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的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的规定披露彼等买卖可能要约人及本公司有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