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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

2022-10-20 00:00:00

提供贷款

董事会宣佈,(i)于2019年9月30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A(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借贷人A订立贷款协议A,据此,贷款人A同意贷出及借贷人A同意借入本金为人民币220,000,000元(相当于约244,444,000港元)的贷款A;(ii)于2020年5月25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A、借贷人A与转让人订立转让协议,据此,借贷人A同意出售及转让人同意购买本金为人民币220,000,000元(相当于约239,130,000港元)的贷款A;(iii)于2020年10月14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A、借贷人A与转让人订立补充转让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本金为人民币22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874,000港元)的贷款A的届满日期延长至2023年9月29日;(iv)于2021年8月17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B(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借贷人B及受托人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B同意贷出及借贷人B同意借入本金为人民币130,000,000元(相当于约156,627,000港元)的委托贷款;及(v)于2022年8月18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B与借贷人B及受托人订立委托贷款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本金为人民币130,000,000元(相当于约151,163,000港元)的委托贷款的届满日期延长至2023年8月18日。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然而,由于计算适用百分比率时造成无心失误,本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在订立协议的相关时间内遵守有关协议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