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星光文化业务更新-就拟内容合作签署的框架协议

2017-11-27 19:47:00

星光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本集团」)的传媒及文化业务发展方面的业务更新资讯。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及其一间全资附属子公司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明珠新媒体」)订立一项即时生效的内容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关於框架协议生效日期起五年内(「合作期」)可能就娱乐内容进行合作。

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应就影视,文化,娱乐等内容进行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项目孵化,联合制作,电影清单采购,电影采购,及培训业务。

订立框架协议後,双方同意设立一个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联合账户」),并在联合账户开立七日内,由东方明珠新媒体将一千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0元)作为合作期内之项目合作订金存入联合账户。

对於项目孵化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东方明珠新媒体应享有参与公司早期项目合作的优先权。

对於联合制作项目,东方明珠新媒体有权投资其拟与本公司联合制作的各个电影╱电视项目至少20%的权益。各合作项目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於东方明珠新媒体与本公司共同制作的电影电视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东方明珠新媒体有权优先购买全媒体平台播放权,游戏改编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对於电影清单和电影采购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东方明珠新媒体有权优先购买在合作期内获得本公司批准及决定进行拍摄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或电影。

东方明珠新媒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637)。东方明珠新媒体主要从事为多媒体及资讯科技平台提供技术,内容及市场推广服务。东方明珠新媒体经营三个分部。内容制作和出版部门从事内容制作和出版业务。传媒娱乐服务分部从事提供电视购物及电子商务服务,数码营销及广告服务,文化地产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及游戏服务等。多渠道视频整合分销分部从事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网络视频,有线电视,视频集成及其他渠道的分销。

根据本公司管理层,本集团相信与东方明珠新媒体的合作符合本公司的发展策略。本集团认为,与东方明珠新媒体的合作在战略层面上与本公司业务发展充分配合,而订立框架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将创造合作各方双赢的情况。

概括

就董事所知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东方明珠新媒体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本公司订立框架协议并不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下的须予公布交易及╱或关连交易。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就有关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进行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处理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任何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视情况而定)进一步落实或实施,并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及╱或关连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进一步公告,并於适当时候通知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