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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租赁该等物业之主要交易

2020-08-28 00:00:00

建议租赁该等物业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有意搬迁其位于香港九龙尖沙咀之零售商铺,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后就该等物业作为租户与代理(作为业主代理)订立租赁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米兰站(尖沙咀)(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将要求本集团就该等物业确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租赁协议将被视为本集团之一项资产收购。本公司根据租赁协议将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9,800,000港元。

由于有关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基于租赁协议项下之代价将予确认之收购使用权资产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25%或以上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租赁协议(倘订立)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通告、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士于租赁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租赁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