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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华晨宝马提供财务资助

2021-05-11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绵阳新晨、绵阳新晨渖阳分公司及渖阳新晨(全部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华晨宝马订立:

(1)支持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华晨宝马有条件同意借出,而绵阳新晨、绵阳新晨渖阳分公司及渖阳新晨有条件同意借入该贷款,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按年利率4.6%计息;及

(2)备忘录,当中载列关于(其中包括)该贷款及潜在出售事项之条文。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华晨中国(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间接拥有华晨宝马50%已发行股本之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由于华晨宝马为华晨中国之联繫人,故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支持协议及备忘录所拟作出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与该贷款相关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该贷款之本金额超过10,000,000港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支持协议、抵押合同、备忘录(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及根据该等文件拟进行之交易(就备忘录而言,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支持协议、抵押合同、备忘录(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及根据该等文件拟进行之交易(就备忘录而言,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支持协议、抵押合同、备忘录(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及根据该等文件拟进行之交易(就备忘录而言,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预期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或之前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支持协议、抵押合同及备忘录(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以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支持协议、抵押合同、备忘录(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及根据该等文件拟进行之交易(就备忘录而言,以涉及该贷款之部分为限)之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