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理财产品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期间,本公司的两间附属公司使用内部资源以认购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泰证券及中铁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概要载列如下:
光大银行理财产品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认购光大银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0百万元。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首次认购中信银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39.0百万元;
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认购中信银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50.0百万元;及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三次认购中信银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60.0百万元。
华泰证券理财产品
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首次认购华泰证券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5.0百万元;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第二次认购华泰证券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百万元;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第三次认购华泰证券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百万元;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第四次认购华泰证券的理财产品人民币8.0百万元;及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五次认购华泰证券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百万元。
中铁信托理财产品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认购中铁信托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0.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认购金额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认购光大银行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下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中信银行各项理财产品认购金额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认购中信银行各项理财产品均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下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认购华泰证券各项理财产品本身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鉴于所有该等认购于12个月期间内由同一交易方「华泰证券」作出,及于本公告日期尚未完结,因此各与华泰证券尚未完结之认购金额将合併计算,而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所有与华泰证券尚未完结之认购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下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中铁信托理财产品认购金额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认购中铁信托理财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下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本公司明白,本公司应于认购理财产品义务产生时按照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规定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刊发公告。本公司承认已因无心疏忽而延误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