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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以罢免董事, 执行董事辞任及恢复买卖

2019-11-19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召开股东大会以罢免董事

环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董事会收到一份由蔡瑾先生(声称为本公司股东)(「要求人」)宣称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的书面要求(「要求通知」),要求人于要求通知内要求董事会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此考虑并酌情通过(其中包括)下列普通决议案(「要求决议案」):

(1)动议罢免李智华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生效;及

(2)动议罢免梁博文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务及担任本公司任何董事会委员会之任何职位,自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生效。

要求人并无于要求通知内交待建议罢免上述董事之理由。

于要求通知内,要求人声称合共持有594,936,000股本公司缴足股本,占附有权利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于要求通知送达日期的缴足股本约10.01%。

根据细则第64条,董事会可于其认为合适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一位或以上于提出呈请当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赋有权利在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十分之一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呈请所指明的任何事项,且该大会须于有关呈请提出后两个月内举行。倘于送达要求通知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要求人可按相同方式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此外,根据细则第114条,本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案于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任何董事之职务,而不论与细则或本公司与该名董事已达成的任何协议有任何违反(惟此举不影响该董事就其与本公司间的任何合约遭违反而提出索偿的权利),且可通过普通决议案委任另一名人士出任其职位。

因此,董事会现正就应采取之适当行动寻求意见。待取得有关要求通知的必要意见后,董事会将处理要求通知所载事项,并于适当情况下,将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要求通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详情的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委任代表表格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执行董事辞任

董事会谨此宣佈李武好先生(「李先生」)已因其他个人事务辞任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其他事宜须促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衷心感谢李先生于任内为本公司所作宝贵贡献。

一般资料

本公司的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星期二 )下午一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