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民银资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8-28 17:33:00

兹通告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66楼6601A及6607-8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并无明确界定之词汇及表述,应具有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

八月二十八日致股东之通函(「通函」)内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就提供存款服务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之存款服务协议及按存款服务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

件完成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相关建议年度上限),更多详情载於通函;

– 2 –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完成及作出本公司、有关董事或(视乎情况而定)董事会可

能认为就使存款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事宜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其附带或相关之所有其他事宜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或符合本公司利益之

一切有关行动或事情(包括签立一切所需的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

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

并投票。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为一间公司之本公司股东之一

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东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行使之权利。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彼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

须另行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任何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倘公

司之高级职员拟代表公司签署代表委任表格,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乃假设该高级职员

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

– 3 –

3. 为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

一)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股东登记,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须确保所

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

呈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 楼,以供登记之用。

4. 代表委任表格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规定)授权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

认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名列代表委任表格之人士拟投票之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

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无效。

5.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

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销论。

6.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会

接纳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则无

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