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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及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10(2)条及第3.21条规定

2019-08-27 00:00:00

东英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邝志强先生(「邝先生」)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召开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委员之职务。邝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概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退任的事宜须敦请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邝先生于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2)条,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随着邝先生退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人数低于三名,且审核委员会现有的两名成员并无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此外,薪酬委员会成员人数亦低于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规定之最低人数。本公司现正努力物色适合候选人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空缺,并将尽力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儘快,惟无论如何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于三个月内确保合适候选人获得委任。本公司将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