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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有关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函

2019-08-19 00:00:00

兹提述东英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有关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的载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澄清,第八项决议案(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应修订如下:

动议

(a)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79条之全部内容应予删除,并取代如下:

79.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亦可应本公司任何一名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惟彼须将列明大会议题及经请求人签署的书面要求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该主要办事处)注册办事处,惟该请求人于送交要求之日须持有本公司附带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缴足股本。股东大会亦可应本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彼为一间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书面要求召开,惟彼须将列明大会议题及经该请求人签署的书面要求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该主要办事处)注册办事处,惟该请求人于送交要求之日须持有本公司附带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缴足股本。倘董事会并未于正式送交要求之日起计21日内召开大会,则请求人本人或拥有所有请求人全部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的任何请求人可尽可能按接近董事会召开大会的相同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惟按上述方式召开的任何大会不得于送交要求当日起计三个月届满后召开,而所有因董事会未有召开大会致使请求人产生的合理开支,须由本公司向彼等偿付;及

(b)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所有行动及事宜,签立所有文件及作出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合宜之所有安排,以令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效。」

除上述者外,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函的其他所有资料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告为补充文件,应当与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函一併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