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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识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OP FINANCIAL LIMITED
东英金融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4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东英金融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谨订於二
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五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
易广场二期27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
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东英金融有限公司与东英亚洲有限公司就东英亚洲有限公司提
供投资及管理服务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之协议(「新投资管
理协议」),年期自紧随新投资管理协议生效月份下一个月之首个历日起至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预
期年度上限港币13,800,000元、港币13,800,000元及港币13,800,000元以及新投
资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彼等认为就新投资管
理协议或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任何
行动及签署任何文件(如有需要,加盖印监)。」
承董事会命
东英金融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
张高波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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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GT
Ugland House
Sou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8 号
交易广场二期27 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
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所持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
大会,则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於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所持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经由委任人或获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
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正式授权之负责人或代表亲笔签署,并必须於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日)上午十时五十分(香
港时间)或之前),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文
件副本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4. 股东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
情况下,即代表股东已撤销其代表委任表格。
5.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
期三)。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
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
6. 本通告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张志平先生、张高波先生及张卫
东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吴忠博士、陈玉明先生及傅蔚冈博士;以及三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邝志强先生、王小军先生与何佳教授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