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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视澄清公告

2017-12-05 22:16:00

兹提述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修订股份期权计划。除本公告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於该公告内,董事会建议修订股份期权计划之条款。经进一步检讨建议修订及上市规则相关条文後,本公司决定撤回有关修订股份期权计划之建议。取而代之,董事会建议修订五名相关雇员所获授股份期权之表现目标而非修订股份期权计划。

建议修订已授出股份期权之条款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五名雇员之705,000份尚未行使股份期权须待下列表现目标达成後,方可行使:

— 倘根据Google Analytics(分析)项下之「每日平均独立访客(Average daily uniqueuser)」人数之数据显示每日平均访客人数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月及十二月连续三个月超过或相当於186,000名,则已授出之705,000份股份期权将可予行使。

为配合不断转变之业务环境,本公司须不时检讨其业务策略及目标,而授出股份期权後进行之检讨结果显示,过往分配予该五名承授人以达成上述表现目标之若干资源已重新分配,从而满足其他业务需要。因此,上述承授人之表现目标不再适用。

董事会认为,上述承授人对本公司(尤其是在执行营销策略方面)相当重要。因此,为肯定彼等对本公司作出之持续贡献及维持其士气,董事会建议移除上文所述授予上述承授人之705,000份股份期权之表现目标,并建议有关股份期权将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归属。

於本公告日期,合共3 7 ,3 9 0,0 0 0份尚未行使股份期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37,39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约4.62%。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 (18)条注(2),对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股份期权之条款及条件作出任何修改,均须经股东批准。因此,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建议修订已授出股份期权之条款。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修订已授出股份期权之条款之详情;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