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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使用权资产有关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6-15 00:00:00

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电视电子商贸仓储(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要约书,内容有关租赁物业II,为期四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包括首尾两日),连同物业I及物业II之续租权,以续租三年,用作本集团配送中心。物业II将为新增的一个配送中心,为本集团的电子商贸业务增长作出准备,其亦为本集团于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之二零二零年中期业绩公告中所公布的三年计划所包括之配送能力扩充的一部分。

过去十二个月内,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电视物流(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附录II,内容有关续租物业I,为期三年及二十一天,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开始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包括首尾两日),用作本集团配送中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作为承租人订立(i)有关租赁物业II及物业I与物业II续租权之要约书;及(ii)有关续租物业I之附录II,本集团将须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要约书及附录II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协议项下之交易乃由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同一出租人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合併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有关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立之附录II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而有关要约书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此外,由于协议合併计算后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合併计算后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报告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