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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建议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以安排计划方式私有化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及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交易及建议撤销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之上市地位建议及计划之条件的最新进展

2019-08-21 00:00:00

绪言

兹提述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Bowenvale Limited(「要约人」)就建议以安排计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计划」)等事项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共同刊发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更新建议及计划之条件

要约人及本公司谨此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截至本联合公告日期,计划文件「说明函件」中「建议及计划的条件」一节所载的第(e)项条件,即通讯事务管理局须就计划提供一项同意或豁免,而该同意或豁免为通讯事务管理局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根据香港法例第562章《广播条例》发出及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续期并由本公司附属公司Auspicious Colour Limited持有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所必需,已获达成。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建议之实行仍受计划文件「说明函件」中「建议及计划的条件」一节所载的第(a)、(b)、(c)、(d)、(g)、(h)及(i)项条件之达成或豁免(倘适用)限制,故建议可能或未必生效。

警告提示:

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建议之实行须待所有条件达成或获有效豁免(倘适用)后方始生效,故计划可能或未必生效。因此,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须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彼等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