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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2019-12-17 00:00:00

与长城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兹公告,本公司与长城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长城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锅炉公司2.70%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现金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9,279,600元(约合港币88,275,785元)。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于《之前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期十二个月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购买股权应与之前购买股权合併计算。由于有关购买股权与之前购买股权合併计算后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共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购买股权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