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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天嘉禾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6:54:00

兹通告橙天嘉禾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资本中心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与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通过下列各项决议案作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

(a)重选伍克波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伍克燕女士为执行董事;

(c)重选黄斯颖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

(a)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後发行、配发或处理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惟根据(i)供股,按本公司股东(「股东」)於指定记录日期所持股份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於彼等认为必须或恰当情况下豁免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或(ii)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就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或(i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不时订立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可兑换为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时发行任何股份;或(v)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之特定授权除外,所发行、配发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配发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额外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b)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权力。」

5.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及(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规定或其他适用规则及法规及受其所限,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除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外,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照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本身股份;

(c)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将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及缴足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较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权力。」

6.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一部份)所载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於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当时有效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股份之面值总额,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上述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委任股东。

(2)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倘代表委任文据表示由公司负责人代其公司签署,除出现相反情况外,则假设该公司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其公司签署有关代表委任文据,而毋须提供进一步事实证明。

(3)代表委任文据及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代表委任文据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为撤销论。

(5)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於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主册或分册内就有关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6)第5项决议案所寻求有关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刊发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附录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