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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清盘呈请的最新进展

2020-05-20 00:00:00

本公告乃由鸿宝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第13.19条及第13.25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向百慕达法院提交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就呈请所采取的行动

本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及有意对第一呈请及第二呈请(统称「该等呈请」)作出积极抗辩,但亦可能尝试协商和解。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等呈请之任何重大发展。

该等呈请之影响

根据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6(1)条,于百慕达法院的清盘过程中,除非百慕达法院另有命令,否则清盘开始后对本公司财产(包括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均属无效。于需要时,本公司将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向百慕达法院申请认可令。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知,以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且与本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该等限制及不确定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本公司将透过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通知其股东及公众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

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