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2020-02-07 00:00:00

鸿宝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Song Kaixin, Cecilia女士(「Song女士」)及Ong Jia Sheng, Jeffrey先生(「Ong先生」)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生效。Song女士及Ong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Song Kaixin, Cecilia女士

Song女士,35岁,毕业于新加坡淡马锡理工学院生物医学专业。Song女士曾在多家新加坡公司工作,在客户关係管理、企业沟通和销售策略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她亦是一家新加坡谘询公司的创办人,主要从事就客户关係、营销策略和组织大型活动等方面提供谘询服务。

Song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委任期固定为两年并可选择续约,可由Song女士或本公司以书面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提前终止。彼获委任后,须按本公司细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任期将直至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且届时将符合资格于该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连任。Song女士有权收取服务合约所涵盖每年10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任何服务期不足一年者则按比例调整,并已获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资历、经验、所承担之责任水平及现行市况后检讨及批准。Song女士之酬金将由董事会每年经参考其对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表现及现行市况后检讨。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Song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于本公告日期,Song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係,且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Song女士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其他有关Song女士获委任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Ong Jia Sheng, Jeffrey先生

Ong先生,33岁,在市场营销、资讯科技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等亚洲地区工作。Ong先生目前于一家资讯科技公司任职董事,负责资讯科技项目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谘询。Ong先生亦曾于其他企业担任过高级营销职位,就有关营销和开创业务等领域提供谘询。

Ong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委任期固定为两年并可选择续约,亦可由Ong先生或本公司以书面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提前终止。彼获委任后,亦须按本公司细则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任期将直至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且届时将符合资格于该股东週年大会上重选。Ong先生有权收取服务合约所涵盖每年10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任何服务期不足一年者则按比例调整,并已获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资历、经验、所承担之责任水平及现行市况后检讨及批准。Ong先生之酬金将由董事会每年经参考其对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表现及现行市况后检讨。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Ong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之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委任及专业资格。

于本公告日期,Ong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係,且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Ong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之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其他有关Ong先生获委任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此对Song女士及Ong先生之委任表示最热烈之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