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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宝资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30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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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鸿宝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厅一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

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连同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批准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05港元;

3.(A)重选Ng Say Pek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Ng Xinwei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萧健伟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重选彭镇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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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新委任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

定核数师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

修订):

5A.「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或另行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提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或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提出

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或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值,不包括因(i)供

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以任何代息股份或配发股

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或(iii)依照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换股或认购权或就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有

关合资格参与者及╱或董事及╱或雇员而於当时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之总和:(aa)於通过本决

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本总面值之20%及(bb)倘本公司之

董事获本公司之股东以独立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

案之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最多相当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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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依据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所作批准之日;及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

本公司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宜时,可就零碎股份或按照任何香港以外地

区之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取消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B.「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全部权力以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

及规例、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则且在其规限下,在联交所或

任何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购回本公司

股本中之股份;

(b)(a)段之批准应不包括於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应授权董事代表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促使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之总面值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总面值之

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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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依据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所作批准之日。」

5C.「动议:

待本大会通告载列之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5B项决议案购回之股份总面值,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大会通告载列之

第5A项决议案可予配发、发行或另行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

行或另行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之内,惟该额外面值不应超过本公司

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鸿宝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丁键炜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本公司将不会就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然而,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本公司股份转让文件连同有关

之股票须在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2)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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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

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将被视为已遭撤回。

(5)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普通决议案将由本公司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

(6)本通告之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7)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会就有

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

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大会的该等人士中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

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本公司执行董事Ng Say Pek先生(主席)、Ng

Xinwei先生、Lim Beng Kim,Lulu女士及Ashok Kumar Sahoo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张尔泉先生、萧健伟先生、Terence Chang Xiang Wen先生、程煜先生

及彭镇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