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69号帝苑酒店2楼兰花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 撤销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现有一般授权」)(惟不得损害于通过本决议案前现有一般授权之任何有效行使); (b)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债券、购股权证及债权证),惟根据以下各项除外:(a)供股,即于指定记录日期按本公司股东(「股东」)当时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 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或(b)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以配发证券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c)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附带之认购权;或(d)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授出之特别授权,董事将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上文(b)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 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债券、购股权证及债权证);及 (d)就本普通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 早发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普通决议案授予董 事之授权时。」 2.「动议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通过之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之数额,扩大根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1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二零二三年股东週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10%(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全部或任何股份数目增加或减少,则有关总数须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