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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截止日期届满及有关出售惠州鸿鹄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主要交易失效

2020-11-26 00:00:00

兹提述(i)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出售惠州鸿鹄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延长最后截止日期。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通函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最后截止日期届满

根据出售协议,完成须待先决条件(「先决条件」)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即签署出售协议后第90日)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后日期(「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最后截止日期已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由于若干先决条件于经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前尚未获达成(或获豁免),且卖方与买方并无达成协议以进一步延长经延长最后截止日期,故出售协议将停止及终结,且其订约方概不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董事会认为,终止出售协议及主要交易失效将不会对本集团之现有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