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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ASTAL GREENLAND LIMITED
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一)
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7楼1712-16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I) (a) 重新选任江鸣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新选任陆继强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重新选任朱国强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d) 重新选任杨建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重新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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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I) 「动议:
(a) 在下文(b)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依照及根据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经不时修订),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
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 本公司按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购回之股份的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所述之批准亦应受此
规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
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之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由本公司股东(「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
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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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动议:
(a) 在下文(c)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订立
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出
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除(i)供股(定义见下文);(ii)依据任何当时经已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
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或可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予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或本公司拥有股权之投资实体之参
与者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iii)依据公司细则不时以股代息发行之
股份外,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无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将不
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此项
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
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由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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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於股东登记册
上之股东按其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建议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份权益,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而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於必须或权宜时,取
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III) 「动议在以上所载之第4(I)及4(II)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以上所载之第
4(II)项决议案所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权限将扩
大至加入按以上所载之第4(I)项决议案所授权予本公司而作出的购回股份
之总面值之数额,惟该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所述决议案通过
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
主席
江鸣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200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17楼1712-16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条文投票。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
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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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星期
四)下午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
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如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该等联名
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在上述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
股份投票。
4.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星期
二)。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
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5. 就上述建议第2项决议案而言,根据公司细则第87(1)条,江鸣先生、陆继强先生及杨建刚先生将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根据公司细则第86(2)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获委任为非执行
董事的朱国强先生之任期持续至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江鸣先生、陆继强先生、朱国强先生及
杨建刚先生合乎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建议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
之详情已刊载於本通函之附录二。
6. 就上述建议第4(I)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其将在其认为符合股东利益之情况下行使该决
议案所赋予购回股份之权力。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以使彼等可就本决议案投票作出
知情决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已刊载於本通函之附录一。
7. 就上述建议第4(II)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因行使根
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如有)而将予发行者除外。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为江鸣先生、陶林先生、夏向龙先生及李霆博士(均为
执行董事);陆继强先生及朱国强先生(均为非执行董事);及黄继昌先生、杨建刚先
生及黄西华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