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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家园涉及武汉菱角湖项目之合营夥伴行使认沽期权

2018-04-18 17:20:00

行使认沽期权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2)条编制。兹提述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二零一三年年报」),内容有关(i)出售主要从事武汉菱角湖项目之武汉致盛之60%股权;及(ii)本集团(作为当时卖方)於有关交易中向合营夥伴(作为当时买方)授出认沽期权。根据本集团与合营夥伴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订立之股东协议,认沽期权给予合营夥伴权利出售而本集团有责任按全面收购价购买武汉致盛之60%股权。认沽期权可於武汉菱角湖项目不少於60%可销售面积经已售出後随时予以行使。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合营夥伴行使认沽期权,而本集团须按参照现行市价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之全面收购价人民币366,000,000元收购武汉致盛之60%股权。於完成後,本集团将拥有武汉致盛之合共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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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期权之背景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本集团与合营夥伴订立买卖协议以出售智达投资之66.67%股权,而後者为持有武汉致盛90%股权之投资公司。於出售後,本集团实际转让於武汉致盛之60%股权予合营夥伴,并同时保留於武汉致盛之30%实际股权。合营夥伴同时获授认沽期权,据此,合营夥伴有权利出售而本集团有责任按全面收购价购买武汉致盛之60%股权。认沽期权可於武汉菱角湖项目不少於60%可销售面积经已售出後随时予以行使。

武汉致盛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物业开发公司,且现正开发位於武汉鲩子湖村之武汉菱角湖项目。於本公布日期,武汉菱角湖项目之68%可销售面积经已售出。

行使认沽期权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合营夥伴行使认沽期权,而本集团须按全面收购价人民币366,000,000元收购武汉致盛之60%股权。行使认沽期权导致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恒华同意购买而合营夥伴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人民币366,000,000元,乃参照现行市价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且基本相当於合营夥伴所持武汉致盛之60%实际股权之代价。

於完成後,本集团於武汉致盛之实际股权将由30%增加至90%。武汉致盛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其资产、负债及业绩将综合并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

买卖协议:

买方 (1) 恒华

卖方 (2) 合营夥伴

目标公司 (3) 智达投资

恒华将自合营夥伴收购销售股份,代价为人民币366,000,000元。

智达投资为一间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持有武汉致盛90%股权之投资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智达投资由本集团及合营夥伴分别持有33.33%及66.67%权益。

恒华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合营夥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合营夥伴为一间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合营夥伴之主要活动为房地产投资。

武汉致盛之财务资料

下文载列武汉致盛摘录自其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六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收入 1,321,294 –

毛利 85,490 –

纯利(净亏损) 1,351 (16,206)

净负债 (283) (1,709)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词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中国持牌银行一般於正常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恒华」 指 恒华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本公司直接全资拥有

「本公司」 指 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24

「完成」 指 完成因行使认沽期权而收购销售股份,将於(其中包括)向合营夥伴结清首笔付款人民币15,000,000元之条件达成後第二个营业日且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发生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 指 全面收购价人民币366,000,000元,相当於武汉致盛之60%实际股权之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合营夥伴」 指 Century Bridge HK101. Limited,於智达投资拥有66.67%股权之合营夥伴,并因此持有武汉致盛之60%实际股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认沽期权」 指 本集团授予合营夥伴之认沽期权,合营夥伴获授权按全面收购价向本集团出售武汉致盛之60%股权,认沽期权可於武汉菱角湖项目不少於60%可销售面积经已售出後随时予以行使

「销售股份」 指 於智达投资之66.67%股权

「买卖协议」 指 合营夥伴、智达投资及恒华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订立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买卖销售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为港币0.1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智达投资」 指 智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菱角湖项目」 指 一项位於武汉鲩子湖村之物业发展项目。於本公布日期,68%可销售面积经已售出

「武汉致盛」 指 武汉致盛集团有限公司,一间由智达投资及张润斌先生分别持有90%及10%权益之公司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