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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公告

2020-09-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港照相器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

本公司收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子欣博士(「黄博士」)通知,于2020年9月17日,就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东亚银行」)关于两个外部托管账户中持有证券的方式所涉及的监管违规行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佈了关于其对东亚银行采取行动的新闻稿(「新闻稿」)。

于该新闻稿发佈时,黄博士为东亚银行的副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但其已向本公司确认,其并非证监会此次涉及东亚银行(如该新闻稿所述)的行动之对象,亦未涉及任何与此次行动有关的监管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