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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2019-12-3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之意向书。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公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富鸿(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富鸿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为香港宝鸿之唯一已发行股份)及销售贷款,总代价为138,000,000港元而出售事项将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进行。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计算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董事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买方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均概无持有任何股份,因此,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大会上提呈以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本公司已向彭先生及彭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Golik Investments(分别持有163,928,082股股份及201,666,392股股份,合共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63.65%)取得出售事项之书面批准,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豁免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的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