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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水资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5 12:12:00

兹通告西藏水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各作为独立决议案);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股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按照证监会、联交所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例第二十二章,经综合及修订)(「公司法」)及就此有关之一切其他适用法例(经不时修订)规定之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所授出之权力於有关期间内,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将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任何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之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之授权时。」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尚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话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应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届满後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话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置(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根据本公司就授出或发行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或权利而不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购股权获行使;或

(iii) 根据不时生效之细则之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务证券、票据及由本公司发行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证券项下之认购权或换股权,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及根据本决议案

(a)段所述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i)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任何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a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b)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之其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c) 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之授权时;及

(ii) 「供股」指本公司於董事所厘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及(倘合适)有权获提呈发售之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或(倘合适)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建议,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由於香港以外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任何有关限制或责任可能产生之开支或延误,作出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4及第5项决议案後,谨此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将本公司依据或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加入董事依据或根据有关授权可配发、发行或处置之股份面值总额,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第4项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34楼34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於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随附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正式签署後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辨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及投票之资格,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4. 就上文所提呈之第4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於其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利益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行使获赋予之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之证券。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令本公司股东作出知情决定以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投票之所需资料)载於於本通告日期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附录二内。

5.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7时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 http://www.twr1115.net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举行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