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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LLIANCE CHI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6:36:00

兹通告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置地文华东方酒店7楼天与地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此: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与核数师之报告;

2.重选本公司董事(每项以独立决议案形式):

(A)重选吴小安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祁玉民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徐秉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重新委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4.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配发、发行或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乃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而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惟(i)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而发行之股份、(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不时已发行并尚未行使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股份、(iii)行使本公司当时所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上述计划指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及╱或其他该等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订明之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或(iv)任何按照不时适用於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以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息而设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之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按於某一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当时之持股量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要约(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因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百慕达适用法例和规定、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认可证交所(定义见下文)之规限,购回本公司在联交所或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证交所」)上市之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获许於有关期间内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之日。」

(C)「动议待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4(A)项决议案可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本公司之股份数目,将加上根据第4(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权力以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等数额将不得超过於本公司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於一位人士为其代表出席及以计票方式代其投票。在以计票方式表决时,股东可於会上亲身投票(如股东为一间公司,则由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其委任代表代为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若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此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若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则仅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人士方有权投票。

3.根据印列之指示已填妥及经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香港时间上午九时正前,或大会之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倘若有意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获撤销。

5.本公司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届时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手续。大会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仅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或彼等之委任代表或正式授权之公司代表,方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股东如欲符合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务请将所有填妥之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四)香港时间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以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