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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中国公告(1) 主要交易完成出售渖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之49%股权(2) 持续关连交易(摘要)

2017-12-21 06:04:00

完成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之通函。

董事会早前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宣布,预期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底前落实。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获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告知,出售事项已获批准。

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上述公告及通函。本公司欣然宣布,於签署合资合同後及为达成框架合作协议之若干先决条件,合营公司已与雷诺订立三份协议及与华晨订立五份协议,并将於合营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与雷诺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完成後,雷诺持有合营公司之49%股权,而余下51%股权将继续由本集团拥有。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除以上所披露者外,雷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因此,雷诺仅因作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之控股股东而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与雷诺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雷诺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与雷诺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将自该等协议生效起计首七年内按免特许权使用费基准进行,故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项下与雷诺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乃涉及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及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之交易,故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惟由於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项下与雷诺所订立交易之年度限额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将高於1%但低於5%,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

由於就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及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与雷诺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超过三年期限,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以解释需要超过三年期限之原因,并确认与雷诺所订立之该等协议各自之期限超过三年符合就类似交易所采取之惯例。

与华晨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华晨於2,135,074,98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2.32%)中拥有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华晨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与华晨进行之该等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及华颂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与华晨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将自该等协议生效起计首七年内按免特许权使用费基准进行,且华晨租赁协议属最低豁免水平之交易,故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综合服务协议及人事调动协议项下与华晨拟进行交易之年度限额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将高於0.1%但低於5%,故上述协议项下之交易将构成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就华颂商标许可协议、华晨技术许可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及华晨租赁协议各自与华晨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超过三年期限,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以解释需要超过三年期限之原因,并确认与华晨进行之上述协议各自之期限超过三年乃符合就类似交易所采取之惯例。

一般事项

经计及本公告所披露订立该等协议之理由及裨益以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告所披露有关协议之条款与建议限额(倘适用)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且将於本公司及合营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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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完成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之通函。

董事会早前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宣布,预期完成将於二零一七年底前落实。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获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告知,出售事项已获批准。

II. 持续关连交易

绪言

兹提述上述本公司公告及通函。本公司欣然宣布,於签署合资合同後及为达成框架合作协议若干先决条件,合营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与雷诺及华晨分别订立三份及五份协议,该等协议乃於合营公司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

完成後,合营公司将开始以雷诺品牌制造及分销轻型商用车产品。於业务过程中,合营公司将自雷诺集团及华晨集团持续购入及获得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及服务。有关该等协议之详情载於下文。

与雷诺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雷诺持续关连交易」)

A. 雷诺许可合营公司使用其技术之权利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雷诺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雷诺订立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内容有关雷诺许可合营公司使用其若干自有技术权,以制造、组装及销售许可产品及就许可产品提供售後服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为期10 年。

代价: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前,概不就使用有关技术收取特许费。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之特许费定价政策: 特许费定价将根据经计及(包括但不限於)许可汽车、已制造及组装之发动机及零部件价格、税项及制造成本等因素之算式厘定。

B. 雷诺许可合营公司使用「雷诺」商标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雷诺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雷诺订立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内容有关雷诺许可合营公司有权使用其若干自有商标,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为期50 年。

代价: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前,概不就使用该等商标收取特许费。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之特许费定价政策: 经计及有关华颂商标许可协议之磋商後,特许费将由合营公司与雷诺进一步公平磋商後厘定

C. 雷诺向合营公司销售进口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

卖方: 雷诺

买方: 合营公司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雷诺订立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内容有关雷诺向合营公司销售进口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期限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并将於合资合同及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生效期间生效。

定价政策: 每次根据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向合营公司销售零部件之定价,将由合营公司与雷诺经参考相关雷诺进口零部件之现行价目计划以及相关零部件之相关市价後进一步公平磋商厘定。

与华晨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华晨持续关连交易」)

D. 华晨许可合营公司使用其技术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华晨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华晨订立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内容有关华晨许可合营公司使用其若干自有技术,以制造、组装及销售许可产品及就许可产品提供售後服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为期10 年。

代价: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前,概不就使用该等技术收取特许费。

自二零二五年一 月一日起之特许费定价政策: 特许费定价将根据经计及(包括但不限於)许可汽车、已制造及组装之发动机及零部件之价格、税项及制造成本等因素得出之算式厘定。

E. 华晨许可合营公司使用「华颂」商标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华晨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华晨订立华颂商标许可协议,内容有关华晨许可合营公司有权使用其若干自有「华颂」商标,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为期50 年。

代价: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前,概不就使用该等商标收取特许费。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之特许费定价政策: 经计及有关雷诺商标许可协议之磋商後,特许费将由合营公司与华晨进一步公平磋商後厘定。

F. 华晨向合营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华晨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华晨订立综合服务协议,内容有关华晨向合营公司提供综合服务,其期限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并将於合资合同生效期间生效。

华晨将提供之服务: 华晨将向合营公司提供之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於运输服务、安保、道路及管道服务、充电服务、劳动人手、提供公用服务、综合办公服务、医疗护理及测试服务。

综合服务之定价政策: 华晨将向合营公司提供之综合服务定价将由华晨与合营公司按「成本加」原则厘定。提供公用服务之定价尤其将按读数厘定。

成本加乃根据提供将向华晨购买所需服务之成本加合营公司与华晨协定之利润厘定,而成本乃参考(倘适用)使用运输服务、充电服务、安保、医疗护理及测试服务等资源时所产生之开支而作出估计。

G. 华晨向合营公司出租厂房设施

出租人: 华晨

承租人: 合营公司

物业地点: 位於中国渖阳大东区之物业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华晨订立华晨租赁协议,内容有关华晨向合营公司出租总面积约43,795.5平方米之若干厂房设备、车间及办公空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20年。

租金: 每年约人民币4,232,000元,直至於其协议期限第五周年检讨为止。

定价政策: 华晨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由合营公司与华晨参考中国渖阳大东区内用途类似之相似物业之市场条款并经公平磋商後达致。

H. 合营公司与华晨间之雇员调动

订约方: 合营公司与华晨

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营公司与华晨订立人事调动协议,内容有关合营公司向华晨及华晨向合营公司调动若干雇员。

雇员成本: 倘部分雇员不愿辞任,且合营公司无法终止聘用有关雇员,华晨已同意承担有关雇员之全数成本,估计每年约为人民币12,800,000 元。合营公司与华晨拟於签署人事调动协议三年内终止与相关雇员之有关雇佣关系。

估计雇员成本为人民币12,800,000元,乃按相关雇员之所有相关成本总额(包括但不限於有关雇员薪金、支付房屋公积金、社会保险及花红(如有))计算得出。

合营公司根据综合服务协议所采购服务之范围及费用将由华晨及合营公司参考华晨之定价政策及现行市况後协定,有关费用须於出示发票後支付。华晨根据人事调动协议将承担之雇员成本乃参考相关雇员之估计成本总额後协定。根据华晨租赁协议,承租人将於每年首季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金额。根据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销售进口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须自每月15号及最後一日起计40日内偿付,视乎零部件於该月上半月或下半月付运而定。所有上述协议须遵守本集团采纳之信贷条款政策以现金或信用证偿付。

III. 建议年度限额

下表载列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雷诺持续关连交易及华晨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限额:

厘定建议限额之基准

於厘定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有关雷诺持续关连交易及华晨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限额时,董事会已根据其对相关财政年度之销售预测估计厘定。重要及客观之假设及因素虽然并非钜细无遗,惟乃经审慎周详考虑手上现有数据後达致,载列如下:

-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中国汽车产业之预计市况;

-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来三个财政年度本集团及合营公司之轻型客车预期销量;

- 於完成後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来三个财政年度合营公司因计划生产新车型而对雷诺之汽车零部件需求之预期增长;及- 於完成後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来三个财政年度合营公司预期向华晨所作之服务采购(作为合营公司外包之一部分),包括运输服务、安保、道路及管道服务、充电服务、劳动人手、提供公用服务、综合办公服务、医疗护理及测试服务。

IV. 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许可协议、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华晨租赁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期限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本公司已委聘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以解释下文载列之协议及合同需要三年以上期限之原因,并确认此类协议之期限属一般商业惯例。

合营公司与雷诺间之协议

於就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及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期限各自超过三年之原因达致其意见时,独立财务顾问已考虑:

(i) 雷诺为世界领先汽车品牌之一以及欧洲轻型商用车市场领导者之一;

(ii) 根据本公司与雷诺间之合资合同,合营公司之经营期限预期为50 年;

(iii) 合营公司计划根据框架合作协议所述适时开展汽车生产及分销,预期合营公司未来将对本集团作出重大贡献;

(iv) 由於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之重要性,故订立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对合营公司之业务而言至关重要;及

(v) 由於雷诺技术及商标之重要性,故订立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对合营公司之业务而言至关重要。

於考虑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时,独立财务顾问已识别及审阅过去两年联交所其他上市公司之九(9)项可资比较交易,并认为两年为收集足够可资比较交易之充足期限,足以证明上述协议期限之公平性。该等可资比较交易均有关知识产权。独立财务顾问自该九(9)项可资比较交易中注意到,所有可资比较交易之协议期限为期超过三年,其中两(2)项可资比较交易并无限制期限,直至其相关协议终止为止。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订立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雷诺商标许可协议之期限超过三年就有关知识产权之协议而言属一般商业惯例,且能维持合营公司营运之稳定性。

根据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雷诺将向合营公司提供进口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於考虑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之目的为补充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雷诺商标许可协议。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之目的为於整个生产过程中补充上述与雷诺订立之协议及合同。此外,零部件供应期限较长,能够确保合营公司营运之稳定性。

合营公司与华晨间之协议

於就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华颂商标许可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及华晨租赁协议期限超过三年之原因达致其意见时,独立财务顾问已考虑:

(i) 由於华晨技术及商标之重要性,故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及华颂商标许可协议对合营公司之业务而言至关重要;

(ii) 由於华晨所提供之综合服务将促进合营公司营运之工作流程顺畅,故综合服务协议对合营公司之业务而言至关重要;及

(iii) 根据本公司与雷诺间之合资合同,合营公司之经营期限预期为50 年,而租赁协议期限较长可确保合营公司营运获得生产厂房。

诚如以上所讨论者,独立财务顾问已识别及审阅部分可资比较交易,并认为订立此类商标协议之期限超过三年属一般商业惯例。此外,华晨之商标及技术支持将提升合营公司生产过程之稳定性。

根据综合服务协议,华晨将提供予合营公司之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运输服务、安保、道路及管道服务、充电服务、劳动人手、提供公用服务、综合办公服务、医疗护理及测试服务。於考虑综合服务协议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综合服务协议之目的为补充华晨租赁协议。服务期限较长,能确保合营公司营运之稳定性。

於考虑华晨租赁协议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时,独立财务顾问已审阅过去两年联交所其他上市公司之11项可资比较交易,并认为两年为收集足够可资比较交易之充足期限,足以证明华晨租赁协议期限之公平性。所有可资比较交易均有关物业租赁。独立财务顾问自该11项可资比较交易中注意到,(i)其中六(6)项可资比较交易之租赁期限超过五年,介乎10年至15年不等,而有两(2)项可资比较交易之租赁期限为20年。另一方面,於就华晨租赁协议期限超过三年之原因达致其意见时,独立财务顾问已考虑(i)合资合同之期限预期将超过三年;及(ii)租赁厂房设施之期限较长,能维持合营公司营运之稳定性。

经考虑以上所述者,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协议之有关期限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且与类似交易一般采纳之惯例一致。

V. 进行关连交易之理由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签署合资合同及完成落实,标志着合营公司总结重组工作,并作为业务合作夥伴与雷诺展开合作。为准备框架合作协议及合资合同中订明之车辆生产及分销,本公告所披露之雷诺持续关连交易及华晨持续关连交易对合营公司日後之业务运营实属必要。於本公告所披露之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将於合营公司及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预期按其各自之期限(介乎三年至50 年)继续进行。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订立雷诺持续关连交易及华晨持续关连交易将有利於合营公司、本公司及股东,原因是其将使合营公司於框架合作协议完成後进行必要之业务运营,并与雷诺正式启动合资企业。

鉴於上文所述,董事会已批准与雷诺及华晨各自订立之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包括超过三年之期限)及建议限额(倘适用)属公平合理,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於本公司及合营公司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与雷诺及华晨各自订立之任何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上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VI. 一般事项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与雷诺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完成後,雷诺持有合营公司之49%股权,而余下51%股权将继续由本集团拥有。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除以上所披露者外,雷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因此,雷诺仅因作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之控股股东而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与雷诺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雷诺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与雷诺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将自该等协议生效起计首七年内按免特许权使用费基准进行,故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项下与雷诺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乃与附属公司层面之一名关连人士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之交易,故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惟由於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项下与雷诺所订立交易之年度限额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将高於1%但低於5%,故须遵守公告之规定。

由於就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及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与雷诺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超过三年期限,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以解释需要超过三年期限之原因,并确认与雷诺所订立之该等协议各自之期限超过三年符合就类似交易所采取之惯例。

与华晨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日期,华晨於2,135,074,98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2.32%)中拥有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华晨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与华晨进行之该等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及华颂商标许可协议项下拟与华晨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将自该等协议生效起计首七年内按免特许权使用费基准进行,且华晨租赁协议属最低豁免水平之交易,故该等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年度审阅、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综合服务协议及人事调动协议项下与华晨拟进行交易之年度限额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将高於0.1%但低於5%,故上述协议项下之交易将构成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就华颂商标许可协议、华晨技术许可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及华晨租赁协议各自与华晨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超过三年期限,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以解释需要超过三年期限之原因,并确认与华晨进行之上述协议各自之期限超过三年乃符合就类似交易所采取之惯例。

董事之意见

经计及本公告所披露订立该等协议之理由及裨益以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告所披露有关协议之条款与建议限额(倘适用)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且於本公司及合营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VII.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30%受控公司」指具有上巿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事项」指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披露,金杯工业控股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金杯公司收购合营公司之39.1%股权

「收购协议」指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披露,金杯工业控股与金杯公司就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股权转让协议

「适用百分比率」指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倘及於适当时用於厘定上市规则项下交易分类之五项比率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Holdings Limited(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巿(股份代号:1114)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完成」指雷诺已根据框架合作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注册为合营公司持股49%之股东,证明本集团完成向雷诺出售合营公司49%之股权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巿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巿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本集团根据框架合作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雷诺出售合营公司之49%股权

「框架合作协议」指本公司与雷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之框架合作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雷诺转让本集团於合营公司之49%股权及於完成後本集团与雷诺作为合营公司股东之关系

「综合服务协议」指华晨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及只要合资合同生效,华晨须向合营公司提供综合服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晨」指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42.32%权益

「华晨集团」指华晨、其附属公司及就本公告而言,包括其30%受控公司

「华晨租赁协议」指华晨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华晨向合营公司出租总面积约43,795.5平方米之若干厂房设施、车间及办公空间,为期20 年

「华晨技术许可协议」指华晨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华晨授予合营公司权利制造、组装及销售许可产品及就许可产品提供售後服务,以及使用若干技术资料及数据以及其他技术支援,为期10 年

「华颂商标许可协议」指华晨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华晨许可合营公司有权使用华晨若干自有「华颂」商标,为期50 年

「独立财务顾问」指八方金融有限公司,其为本公司所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各自超过三年期限之雷诺持续关连交易及华晨持续关连交易提供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金杯公司」指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四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609)

「金杯工业控股」指渖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合资合同」指雷诺与金杯工业控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内容有关落实合资合作之股本合资合同

「合营公司」指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为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在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企业,本公司及雷诺分别拥有其51%及49%之实际股权(完成前,其称为渖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轻型商用车」指轻型商用车

「该等许可协议」指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雷诺商标许可协议、华晨技术许可协议及华颂商标许可协议之统称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人事调动协议」指华晨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华晨与合营公司间之若干雇员调动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限额」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持续关连交易估计年度币值

「雷诺」指Renault SAS,根据法国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13/15 quai Alphonse le Gallo,92100 Boulogne Billancourt, France

「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指雷诺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合同,内容有关雷诺许可合营公司使用雷诺若干自有技术,以制造、组装及销售许可产品及就许可产品提供售後服务,为期10年

「雷诺框架进口零部件供应协议」指雷诺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雷诺将於雷诺框架技术许可合同及合资合同生效期间向合营公司销售进口汽车生产相关零部件

「雷诺集团」指雷诺连同其附属公司

「雷诺商标许可协议」指雷诺与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协议,内容有关雷诺许可合营公司有权使用雷诺若干自有商标,为期50 年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公司条例赋予该词之涵义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