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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中国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04 18:29:00

兹通告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置地文华东方酒店7楼天与地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兹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一方)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作为另一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统称「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内容有关前述订约方将予订立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属於第II.A段(向华晨、其附属公司及30%受控公司(「华晨集团」)销售汽车、材料及╱或汽车零部件)、第II.B段(从华晨集团购买材料及汽车零部件)及第II.C段(从华晨集团购买服务)之持续关连交易(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通函」)所载董事会函件「持续关连交易」一段所载),及兹批准根据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进行属於上述第II.A段、第II.B段及第II.C段之相关持续关连交易;另兹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必要行动及订立所需文件,致令上述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生效;及

(b)兹批准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批准之框架协议及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之建议最高年度币值(诚如通函所载董事会函件「建议限额」一段所载)。」

注册办事处: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8号

遮打大厦

1602–05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委任代表出席及以计票方式代其投票。在以计票方式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投票或由其委任代表代为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则仅就该等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人士方有权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印列其上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香港时间)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将提呈予股东以计票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