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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 涉及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之诉讼之进展

2021-12-15 00:00:00

本公佈由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之公佈(「四月十四日公佈」),内容关于(其中包括)延迟发表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及本公司股份继续暂停买卖之最新资料;(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之公佈(「最新法律资料公佈」),内容关于若干涉及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之诉讼;(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之季度最新资料公佈(「九月三十日公佈」);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公佈,内容关于独立调查之主要调查结果概要(统称「该等公佈」)。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佈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有关诉讼之基本资料

四月十四日公佈公告:(i)哈尔滨银行已开展针对金杯汽控之法律程序,申索人民币300,000,000元(「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及(ii)中国光大银行已开展针对金杯汽控之法律程序,申索人民币490,000,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方面,哈尔滨银行已向辽宁省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而上述法院已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授出针对金杯汽控之命令,冻结金杯汽控约人民币301,000,000元之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

最新法律资料公佈及九月三十日公佈进一步公佈,中国光大银行另开展针对金杯汽控之法律程序,分别申索约人民币1,818,000,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及约人民币156,000,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

诚如该等公佈所披露,金杯汽控曾以哈尔滨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为受益人提供未经授权担保,最高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即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之诉讼标的物)及人民币4,400,000,000元(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及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之诉讼标的物为其组成部分),以担保华晨之借款。

有关诉讼之最新进展

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颁佈判决书(「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概要如下:

1.华晨须(i)向哈尔滨银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人民币3亿元还款令」);及(ii)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及2.金杯汽控须承担(i)人民币3亿元还款令中不能由华晨清偿的部分之50%;(ii)案件受理费最多50%,视乎华晨及两家华晨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之清偿程度;及(iii)保全费。

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颁佈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概要如下:

1.依据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之标的借款由被告人(作为借款人)(「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提取,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当时为一家华晨集团公司,须(i)偿还中国光大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3,272,918.78元,连同截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欠息合计人民币1,218,669.92元),按贷款协议条款计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统称「人民币4.9亿元还款令」);及(ii)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及

2.金杯汽控须承担(i)人民币4.9亿元还款令中不能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清偿的部分之50%;(ii)案件受理费最多50%,视乎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被告人及一家华晨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之清偿程度;及(iii)保全费。

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颁佈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概要如下:

1.金杯汽控须(i)向中国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连同利息人民币1,817,198,869.16元之50%;及(ii)承担案件受理费之50%。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颁佈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概要如下:

1.依据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之标的借款由一家华晨集团公司提取,而金杯汽控须(i)向中国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连同利息人民币155,602,540.41元之50%;及(ii)承担案件受理费之50%。

金杯汽控现正寻求法律意见,并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华晨之管理人申报金杯汽控之债权人权利,以收回本集团因未经授权担保而招致之损失,尤其是因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及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而蒙受之损失。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法律程序之重大发展及进程另行发表公佈。

诉讼对本集团之影响

有关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及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于本公佈日期,按照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之裁决,估计本集团之最高损失约为人民币1,391,000,000元。

本公司认为,哈尔滨银行人民币3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4.9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8.18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及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56亿元诉讼审讯判决书目前不会影响本集团之正常业务及营运。本公司将一直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上述事项之任何重大发展,并将按照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佈。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以待履行复牌指引,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