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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执行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

2018-05-18 17:54:00

中文译本

本银行的执行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以英文撰写,并无正式中文版本。如本银行执行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英文版本与此中文译本有任何歧义,在所有情况下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1. 组成

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根据本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负责本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银行集团」)的整体管理,包括日常运作及行政,以符合本银行集团之政策、其职权范围及《董事会》不时作出之其他指示。

2. 成员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不时委任。委员会成员须由以下人士组成:

副主席兼行政总裁(主席)

副行政总裁

财务总监

风险总监

营运总监

企业银行主管

个人银行主管

金融市场主管

3. 秘书

本银行之公司秘书或其副手为委员会秘书。

4. 出席会议

委员会可在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不时邀请其他人士(包括高级管理层及外聘顾问)出席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会议。以下人士(如获委任而非委员会成员)一般会获邀出席会议:

中国企业银行部主管

香港企业银行部主管

人力资源部主管

《广州分行》/《深圳分行》行长

改革办公室项目主管

战略办公室主管

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2 2018 年 5 月 18 日

5. 会议次数及法定人数

5.1 委员会须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於委员会主席决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要求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5.2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四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委员会主席,如其未能出席,则须为副行政总裁。

6. 会议程序

6.1 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在适用而并无被《董事会》实施任何其他规例取代之情况下,须遵循本银行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之规定。

6.2 委员会会议上提呈之任何问题,均以大多数票决议,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则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6.3 由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效力等同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7. 授权

7.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代其执行本银行集团之日常管理,包括在其认为适当之时间及条款下向任何专责委员会或个人分授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之权力。

7.2 列明各专责委员会之职能及职责之职权范围书须由委员会批核。各有关专责委员会须定期向委员会作出报告,其报告形式、时限及质素须能让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8.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之职责、权力及职能如下:

8.1 根据本银行集团不时采纳之政策及程序管理本银行集团之日常运作及管控其业务;

8.2 制订本银行集团之年度业务及资金计划、预算案及其他策略措施建议,以提呈《董事会》考虑,并於《董事会》批核後监察及执行有关计划、预算案及策略,确保本银行集团的业务活动与《董事会》批核的业务策略相符;

8.3 於委员会每月的会议上,讨论及检讨本银行集团之业务对比其业务计划之表现,及因市场转变及竞争环境下出现之新商机,并约每月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进度; 3 2018 年 5 月 18 日

8.4 按照《董事会》不时设定的风险偏好及风险可承受水平,管理及监察本银行集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及程序,并确保本银行集团的业务活动与《董事会》批核的风险可承受水平相符;

8.5 为本银行集团之业务设立及维持适当有效之财务、流动性风险管理、营运及管理控制系统,确保符合不时有效之所有法律及监管规定;

8.6 就本银行集团设立及维持业务单位/分行/附属公司制定策略及政策,当中包括识别及评估设立有关架构或业务活动的相关风险,并定期对有关策略及政策作出检讨;亦需确保对获审批的架构及其中所进行的活动定期作出内部及外部审计检讨;

8.7 讨论及检讨有可能对本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之其他政策事宜;

8.8 审批本银行集团之披露政策,其中列明本银行集团如何决定向公众披露其业务状况(包括其盈亏、财务资源,以及其对披露程序之内部监控)之内容、适当程度及频率;

8.9 制订、审批及监察适用於本银行集团雇员之行为守则;

8.10 监察『职员行为守则』(经不时作出修订)内指明的「业务道德及操守」,以及「汇报处理」的实施和运作,并於识别重大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事宜时,向《董事会》作适时汇报;

8.11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及在有需要时听取评估员工的实际行为及意见反映机制的结果;

8.12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机会定期接受培训,以维持及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及令他们能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环节的最新行业及监管发展;

8.13 根据《董事会》不时之指示及要求行事;及

8.14 定期检讨及更新此职权范围书,并将任何必须之修订提交《董事会》审批。

9. 汇报程序

9.1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及

9.2 委员会会议纪录须於《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传阅。委员会之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保管。委员会会议纪录之草稿及最终稿分别须在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发送予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便修订及作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