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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银行风险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

2017-12-18 17:23:00

1. 组成

风险委员会(「委员会」)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根据本银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成立。

2. 职能

2.1 委员会负责就本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银行集团」)之整体风险偏好/承受能力及风险管理策略,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并监察高级管理层执行经《董事会》设立及批核、并符合本银行整体业务目标之相关策略。

2.2 本银行之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专项风险委员会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能。

3. 成员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由《董事会》不时委任,成员人数须不少於三名,其中大部分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秘书

本银行之风险总监为委员会之秘书。公司秘书或其副手为委员会之副秘书。

5. 出席会议

委员会可在委员会成员认为有需要之情况下,不时邀请其他人士(包括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外聘顾问)出席全部或部分

委员会会议。然而,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

6. 会议次数及法定人数

6.1 委员会每年须召开最少四次会议,及於委员会主席决定之其他时间召开会议。

6.2 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主席(或应其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亦可应《董事会》主席要求召开。

中文译本

本银行的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以英文撰写,并无正式中文版本。如本银行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的英文版与此中文译

本有任何歧义,在所有情况下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6.3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委员会主席,惟其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则除外,另外至少须两名为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7. 会议程序

7.1 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在适用而并无被《董事会》实施任何其他规例取代之情况下,须遵循本银行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之规定。

7.2 委员会会议上提呈之任何问题,均以大多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则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7.3 由大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其效力等同於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决议。

8. 授权

8.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所涵盖之任何活动。委员会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雇员均须就委员会所提出之任何合理要求与其合作。

8.2 经事先就预计费用讨论後,委员会须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亦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银行支付,并须负责物色及委任顾问向其提供有关风险管理事宜

之意见。

9.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有以下职责、责任及酌情权:

9.1 履行本职权范围下之职责,包括在委员会视为合适之情况下设立任何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审批其职权范围;

9.2 检讨及向《董事会》建议批准本银行集团之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及风险偏好/承受能力声明书,并须符合本银行集团之运作及策略目标,亦须考虑本银行集团面对之一切风险相关事宜;

9.3 定期检讨及评估本银行集团之风险管理架构、内部监控系统(内部财务监控系统除外)及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系统是否足够及有效地识别、计量、监察及控制风险,以及监督其有效运作、执行及维持;

9.4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维持有效的系统;

9.5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任何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9.6 确保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系统及控制之职员於履行其职责时,能独立於本银行集团之风险承担活动;

9.7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在没有本银行执行董事参与的情况下,与风险管理和合规单位及风险总监沟通,确保没有未解决之问题或疑虑;

9.8 向《董事会》及/或薪酬委员会就薪酬依据风险偏好调整方面提供意见;

9.9 检讨及同意本银行集团年报及账目所载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内部财务监控除外)之声明内容,呈交《董事会》;

9.10 向《董事会》报告此职权范围书所载之重大风险管理事宜;

9.11 定期检讨及更新此职权范围书,并将任何必须之修订提交《董事会》审批;及

9.12 考虑由《董事会》不时订定之其他事项。

10. 汇报程序

10.1 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10.2 委员会会议纪录须於《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全体董事传阅。委员会之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保管。委员会会议纪录之草稿及最终稿分别须在会议後的合理时间内发送予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便审批及作纪录;及

10.3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定期汇报重大风险管理事宜,以供采纳及正式核准(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a) 本银行集团之风险偏好/风险承担能力声明书;

(b) 政策检讨、监管条例遵行及更新;

(c) 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之重大修订;及

(d) 任何重大风险相关事宜。